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富水干流防洪治理近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政函〔2014〕113号
颁布日期:2014-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富水干流防洪治理近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函〔2014〕113号

黄石市、咸宁市人民政府: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为保证富水干流防洪治理近期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富水干流防洪治理近期工程建设控制范围为:咸宁市通山县富水上游湄港河段的石梯岭堤、李渡堤、明水堤和黄石市阳新县富水下游干流的上北煞湖堤、北煞湖堤、北煞湖隔堤、北湖隔堤、牧羊湖上隔堤、牧羊湖堤、牧羊湖下隔堤、东西湖堤、绒湖堤、小赛湖堤、下洋湖堤、吴赛湖堤段(具体工程建设控制范围详见附件)。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不得擅自从事开采、取土、植树和开垦荒地等活动。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中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各种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四、黄石市、咸宁市及阳新县、通山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有关规定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移民对待。

五、黄石市、咸宁市及阳新县、通山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积极督促项目业主和规划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实物调查工作,调查结果要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确保征地移民前期工作顺利进行,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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