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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全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1900元/人·年调整为2300元/人·年。
二、从2015年4月1日起,全州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的3100元/人·年调整为3300元/人·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的2300元/人·年调整为2500元/人·年。本标准是全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下限,各县市实际保障水平已超过本标准的,不得降低已有的保障水平;未达到本标准的,应及时调增财政预算,确保达到本标准。
三、各县市要充分运用州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的申请、核查、评议、公示、审批、发放、监督制度,按照"核实到人、张榜公布,审核发证、建立台账,网上公开、社会监督"的要求,按标施保,精细管理,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各级财政、民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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