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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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恩施州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生态立州”发展战略,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州新建绿色建筑2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5年末,全州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二)新建建筑节能。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提高建筑节能能效标准。到2015年,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2014年恩施城区新建建筑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2015年州、县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三)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加强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控制,推进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校园建设。到2015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期间,全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138万平方米以上,以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一体化和屋面太阳能分布式发电站为主要技术措施,在民用建筑中基本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规模化应用。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各县市应将推进新型城镇化与绿色生态发展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规划在推进城镇绿色生态发展中的刚性引导作用,将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2015年前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引导城镇新建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积极支持恩施市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各县市应结合城镇规划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展绿色小区和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区创建。
(二)推进绿色建筑标准实施。以政府投资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和中心城镇的大型公共建筑应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通过政策激励和规划控制,引导商业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小区。自2014年起对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要求,2015年起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一星绿色标准。同时,积极指导绿色农房建设,编制农房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推广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发电、雨水收集、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沼气池等农房节能技术。
(三)推进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规划方案审核、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备案管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批准建设。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以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善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结合旧城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及住宅平改坡、维修加固,同步实施整体或单项节能改造,将集中式节能改造与居民分户自行改造相结合,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
(五)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开展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测评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建筑、高耗能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每个县市应完成1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监测示范,并逐步推广。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逐步推行绿色运行标识评价制度,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性标准,积极鼓励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能效水平达标评比活动。
(六)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结合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大力发展高品质、高性能加气混凝土制品、脱硫石膏制品,引进使用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加强有利于节能建筑墙体自保温结构体系的推广和引用,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应用。大力发展预拌砂浆,提高预拌砼品质,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严防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七)推广应用建筑节水技术。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探索小区内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路径。小区绿化用水、道路清洁用水和景观用水等应采用雨水和再生水,控制非自然水源人工水景的建设,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和人行绿道。
(八)推动绿色文明施工试点示范。建设工程全面落实封闭施工,严格按标准设置施工围墙(围挡),并保证雨水正常排放。落实施工现场冲洗保洁设施,硬化场内进出道口,安装冲洗设施,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确保施工场地干净、整洁、美化。初步构建绿色文明施工指标体系、管理体系、评价体系、激励机制,结合新建绿色建筑项目,扎实推进绿色文明施工试点示范。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类利用;各县市应建立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建筑废弃物管理机制,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利用的研发和生产;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建立建筑物报废拆除审核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大意义,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将发展绿色建筑摆上重要位置,抓紧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州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作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政策措施和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对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优先纳入各级重点工程项目,进入快速审批通道。各级住建部门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应将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优先入选。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资质升级换证、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对确定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在水资源费征收时给予政策优惠。电力部门应制定支持建筑屋面太阳能分布式发电站入网政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程的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建造、使用维护、报废拆除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落实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将执行绿色建筑行动情况纳入节能减排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对从事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将其绿色建筑业绩与招投标、市场准入等工作挂钩。
(四)开展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健康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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