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直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直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5〕11号

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直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4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12日

黄冈市直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工业产业集群和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市政府设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为加强调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行、使用安全高效,根据《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10〕1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的通知》(鄂财企发〔2014〕122号),结合黄冈市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通过超调方式年初拨付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再借给市直(含龙感湖)企业作流动资金短期周转,年底必须还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受理调度资金的申报、项目资金确定、资金拨付、资金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调度资金主要面向市直企业和龙感湖管理区企业。龙感湖管理区的调度资金,由龙感湖管理区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定,并由龙感湖管理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调度资金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注重税收、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调度资金分配。在下一年度的1月份前,由市财政局根据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固定资产扩张率等相关指标综合考虑,以上年度上缴税收为主,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单个企业每次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内,500万元至999万元的400万元以内,300万元至499万元的300万元以内,200万元至299万元的200万元以内,100万元以上至199万元的100万元以内。

第七条使用调度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政策;

(二)辐射带动作用大,产业集群中成长性好的重点工业企业;

(三)发展潜力大、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四)纳税大户企业,重点支持上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良好,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月报,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

(六)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按期归还专项资金,在财政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与市财政局签订《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额度、借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款承诺等内容。

第八条防范资金风险,将风险防范的具体内容以合同、承诺书等形式予以明确。

承诺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保证的,应开具等额借款本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财政部门,承诺到期后协助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承兑手续。

承诺以实物资产、土地等作担保的,该抵押物必须权属明晰,未设定其他抵押。如以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设定抵押的,企业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手续后交财政部门保管。抵押物折扣率按所委托银行的规定办理。

使用调度资金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必须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市财政局(龙感湖管理区的企业向龙感湖管理区财政局)承诺履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第九条市财政局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系统向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审核通过的扶持企业拨付调度资金。

第十条借款企业按规定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借款项目完成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益,市财政局要对调度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请调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借款企业应按时还款,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还款等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把企业信用等级作为企业以后年度申请使用调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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