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月21日
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
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实现如下目标:
1.65%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面积达144万平方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31万平方米。
3.新增绿色建筑20万平方米,3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4.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0.4万平方米。
5.10栋公共建筑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责任部门:大冶市、阳新县、市规划局、市城建委、市发改委)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发展。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居住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机场、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黄石市区、大冶市城区、阳新县城区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建筑,从规划许可入手明确绿色建筑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城建委、大冶市、阳新县)
(三)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市中心城区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居住建筑全面执行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县(市)区中心城镇于2015年全面实施。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把规划关口,加强建筑规划方案规划审查。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设计、图审、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定期开展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备案。(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城建委、大冶市、阳新县)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以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建筑门窗、墙体保温、建筑屋面等为重点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积极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对改造项目按建筑节能量予以奖励。大型国家办公建筑应率先组织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责任部门: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产局、大冶市、阳新县)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水能、地源热泵、光热光伏利用、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编制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规范。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公共建筑要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应用方式。按照《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鄂建〔2009〕89号文)要求,自2014年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的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图审、验收和备案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城建委、市规划局、大冶市、阳新县)
(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公示通报。自2014年起,凡新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实时监测。(责任部门:市城建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大冶市、阳新县)
(七)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进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类利用,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应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大冶市、阳新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政策措施和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策配套。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黄石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石市绿色建筑补助管理办法》、《黄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扶持建筑节能发展起到的调控作用。对建设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和在建筑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在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缴纳、返退时,给予缓缴、减半、提前返退等优惠政策。同时,在建筑工程评优过程中,把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应用可再生能源、采用新技术、新产品作为优选条件。
(三)加强财政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区,争取国家和省财政的资金支持。按照政策要求,管好、用好建筑节能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专款专用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等项目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配套。
(四)严格监督管理。城镇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指标体系要求。加强工程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审查、设计图审、施工等关键环节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指标并标明绿色等级。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行业人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的培训,并将其作为行业人员从事建筑行业的重要条件之一。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不断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提高市民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的生活理念,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市民合理使用节能产品。
附件: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任务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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