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布内容

(一)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荆门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40元/月上调至48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70元/月上调至400元/月。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540元/年上调至2800元/年。

(三)保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上年度标准执行,集中供养标准为50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3500元/年。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各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60%。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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