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荆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发挥工程效益,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鄂发〔2012〕21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原则、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改革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采取政策激励、资金扶持等措施,引导群众合理开展“一事一议”,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以多种形式参与经营和管护,发挥主体作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确保发挥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在防汛抗旱、水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分类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发挥工程效益。
(二)改革范围。县(市、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1.小(1)、小(2)型水库(包括水利普查10万方及以上的塘堰、垱坝);
2.容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受益户数在两户以上的塘堰工程;
3.装机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受益户数在两户以上的固定灌排泵站;
4.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4级以下堤防及沿堤涵闸;
5.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6.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机井、水池;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目标任务。按照“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要求,各县(市、区)在2014年底摸清本地小农水管理现状,完成产权证发放,落实管护主体。到2015年底,完成全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实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四个一”目标,即每一个工程一套管护机制、一个管护主体、一份管护档案、一份管护协议,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管护体制不顺、产权归属不明、建管用脱节、责权利分离等问题,确保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良性、高效运行。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在不改变水利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前提下,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出资人即为产权人;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由受益户协商推选产权人代表;以国家投资为主、受益户参与兴建的不跨村组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跨村组、乡镇或流域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产权人由跨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明确管护责任。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设施的管护主体,应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管护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资料管理等。
(三)健全管护机制。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产权人可自行确定经营管护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除自行经营管护外,产权人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放活经营管护。产权人在流转水利设施经营权时,必须依法与经营者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承包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政府对水利工程在防汛抗旱、水源调度、灌溉保障、工程安全等方面的调度和指挥。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除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外,其承包经营权要予以收回,由产权人自行经营或依法流转。同时,乡镇、村组要与产权人代表签订公共安全管护责任书,明确防汛抗旱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生活需要、安全生产等责任,并负责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落实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资金,建立较为稳定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进行补助。各地每年也要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中,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要发挥现行政策和补助资金的作用,整合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财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县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各项补助经费,支持本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支持社会参与的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正确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
三、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动员(2014年5月)。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召开本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动员会,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二)摸底登记(2014年6月—8月)。划定水利工程的四至界线,按工程类别填写《水利工程设施登记表》。
(三)张榜公示(2014年8月—9月)。在工程所在的自然湾村公示该处工程的受益农户及农田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5天,召开村民大会公布摸底情况,对群众有异议的,核实更正。
(四)核发产权证书(2014年10月—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人统一核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产权证书》。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
(五)制定管护制度(2015年1月—8月)。建立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做到“两实三管一指导”,落实工程管理维修经费,明确产权人、管护人、村组三方管理责任和乡镇水利管理站在工程技术方面的指导责任。规范工程管护档案资料,包括一份产权证书、一份管护主体证明件、一份管护协议、一份管护制度、一份管护措施说明、一本工程建、管护日常工作记录、一张工程现状照片。
(六)考核验收(2015年9月—12月)。组织验收,全面总结考核。乡镇改革工作完成后及时报请县级验收。市水利、财政部门按照各地报送的改革内容和时间进度,分阶段对县(市、区)的改革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抽验。2015年9月启动市级验收,全面评估各地改革成果,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荆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各地改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改革主体责任,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改革经费,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改革专题宣传会、“一事一议”群众代表会、专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会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严格资金使用和考核激励。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解决工程管护问题,不得用于各级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等。要按照奖优惩劣的原则,优先对改革进度快、资金使用规范的地区给予经费补助和项目安排,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督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挤占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荆门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荆门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郑中华副市长
副组长:兰坤市政府副秘书长
翁德政市委农办副主任
曾云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李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建华市民政局副局长
董世元市财政局副局长
胡体国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建华市水务局副局长
胡明清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洪祥京山县政府副县长
杨宏银沙洋县政府副县长
陈劲松钟祥市政府副市长
邹茹粘东宝区政府副区长
张于炳掇刀区政府副区长
杨军峰漳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翔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曾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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