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按时完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到2014年4月,在我市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200万㎡,力争两年建成,三年达标验收。具体目标:两年内完成地源热泵应用面积40万㎡,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300万㎡,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面积5万㎡,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应用建筑面积5万㎡。

二、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4月1日)。

召开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下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培训工作。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技术支持单位并确立主要技术路线。

(二)调查核实原申报项目实施情况(2013年3月10日之前)。

对已经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审查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申报项目,经调查核实后,原则上全部纳入示范项目,完善相关资料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技术方案的评审。

(三)增补审批示范项目(2013年3月10日至2014年4月1日)。

根据《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增补工作,遴选一批符合标准的项目,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四)项目监管(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1日)。

各相关部门按照《荆门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职责。建设单位对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项目,严格按照专家评审的技术类型和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做好现场督办及资料收集等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2015年5月1日之前)。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专项验收,提出核查要求,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对建筑应用面积、集热面积、增加投资等进行现场核查,收集资料,组织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形式检查或能效测评。2015年5月1日之前完成全部示范项目的形式检查或能效测评及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汇总等工作,报请国家、省级主管部门验收。

三、示范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

(一)项目基本条件。荆门城区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可实施完成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

(二)项目申报及审批。

1.由建设单位填写《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并提交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建设设计方案、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技术类型、技术方案以及产品品牌、建设资金计划以及施工进度等。

2.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技术类型、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4.评审合格的项目经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列入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三)项目管理。

1.项目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方案实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

2.未按审批内容实施的项目将不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取消其示范资格,终止资金扶持。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通过方可变更。

3.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备案手续齐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和产品。

4.可再生能源工程竣工验收后,设计文件、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按建设工程资料相关要求进行保存。

(四)示范项目补助标准。集中集热太阳能热水系统,按集热面积500元/㎡标准补助,其它按300元/㎡标准补助;阳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按集热面积600元/㎡标准补助;地源热泵系统,按建筑面积50元/㎡标准补助;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按建筑面积40元/㎡标准补助;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系统结合,按上述规定补助。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面积以及地源热泵应用面积由专家组验收确定。

(五)项目竣工验收。示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专项验收,并由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派专人进行现场核查,统一委托专业评估检测机构进行形式检查或能效测评。经形式检查或能效测评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资金拨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经技术评审合格,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装工程合同后,拨付30%的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通过可再生能源建筑专项验收后,拨付40%的补助资金;经形式检查或能效测评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及审批按《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荆政办发[2011]112号)文件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全市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审查批准示范项目和示范项目资金拨付。

(二)强化政策支持。出台《荆门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落实相应财政配套资金,根据《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财政配套资金的承诺函》(荆财建函[2011]56号),按1:1的比例配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补助资金5000万元。将省级奖励资金和荆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计划每年列支100-200万元)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补助。

(三)严格项目监管。市城乡规划局应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依法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对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不得审批立项,市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市住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减免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其它规费,不得进行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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