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分与工作衔接配合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1]41号
颁布日期:2011-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分与工作衔接配合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41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分与工作衔接配合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分与工作衔接配合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的规定,为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增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特制定我市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分与工作衔接配合办法。

一、城市管理执法与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划分

(一)双方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监测站)根据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负责对噪声、有毒有害气态污染物进行监测、检测、鉴定;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

2、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行使对有关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对城区街道及居民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二)工作程序。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发现或接到涉及噪声、有毒有害气态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时,进行现场调查,需要进行监测、鉴定的,立刻告知并委托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现场监测。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城市管理执法与规划管理职责划分

(一)双方职责。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2、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工作程序。

1、市城乡规划局对经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将相关审批手续及规划审批红线图、建设工程建筑平(立、剖)面图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放线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关的文书备案。

2、市城乡规划局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稽查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认定后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市城乡规划局备案,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做好违章处罚工作。

3、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市城乡规划局对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稽查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应立即下达停工通知书,及时告知市城乡规划局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对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函告市城乡规划局,经其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处置。

4、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函告市城乡规划局备案,确认后市城乡规划局方可补办相关手续。

5、遗留问题的处理。对个人在建房屋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个人建房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办文[2009]37号)要求办理。经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在2010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的,由市城乡规划局行使行政处罚权;未竣工验收的,从2010年12月31号之后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管理执法与市政管理职责划分

(一)双方责任。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和管理。

2、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管理。

(二)工作程序。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审批城市道路挖掘项目时,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在挖掘前告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并负责挖掘项目的日常监管和项目完工后的恢复质量监督。

2、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时,应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单位,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过程中有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取补偿费或设施恢复质量保证金,然后审批占道许可。

四、城市管理执法衔接配合工作要求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书面材料后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文件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关部门与机构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建立经常性联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经常性联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确定专门联络机构和联络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执法衔接工作,设计传递、反馈文书格式,及时规范地传递、反馈有关文书、资料和处理情况。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可以参加双方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在管理执法过程中,各执法部门应保持密切联系,协调配合。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召集,成员单位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各成员单位法制机构为联系机构,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传达,确保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讨论和研究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机制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措施;讨论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资源,组织全市性重大执法行动;通报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管理等环节的监管、查处工作情况;对重大执法案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综合执法工作形势,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意见;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相关问题。其它需要联席(专题)会议研究协商解决的事项。联席会议协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供各方实施及落实,会议纪要或备忘录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主管和协调部门。

(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不能自行协调的情形时,提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

六、本协调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视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可相应调整、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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