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6〕10号
颁布日期:2016-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5〕10号)、《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58号令)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相关审批政策。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5〕10号)相关规定,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外,全市城市规划区(含各类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确因规划要求和地质原因不能修建的,应当申请易地建设,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允许具备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城市国有及集体土地上征收安置房,按照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50%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施设备实行预留预埋,待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安装。

二、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属建设项目前置审批,人防、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审联批。投资建设主体未履行人防法定义务的,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和房产发证手续。投资建设主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防护防化设备及战时风、水、电系统必须安装达标。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质量监管,严把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关。加强对已竣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护责任,落实维护经费,做好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所有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四、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各地、各单位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单位按相关减免政策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的,一律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投资建设主体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欠缴、缓缴或分期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一缴入市、县(市)级国库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科目,后期按预算编制程序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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