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9日
荆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3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38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基本实现规模化应用;基本建成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城镇、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
到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县市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新建建筑节能。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备案管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划审查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批准,施工不予许可,工程不予验收,并强制进行整改。自2014年起,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5年,各县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执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市场推动的原则,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为抓手,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市范围内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要求,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自2015年起,全市大型公共建筑开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结合城市新区建设的特点和功能,推动沙北新区、荆北新区、海子湖片区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生态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建筑生态示范城区建设。鼓励县市新区和重点镇按照绿色生态理念规划建设。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重点,结合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开展以空调、通风、照明、热水、外墙和屋面保温等为重点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以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变自然通风等为重点,结合旧城改造、环境综合治理及住宅平改坡、维修加固,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严格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49号)中规定的应用范围,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的应用,迎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验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等监管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应在2014年底前出台强制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规定,普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到2015年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380万平方米。
(六)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开展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效测评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建筑。“十二五”期间完成15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初步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对接。新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七)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应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弃物研发、生产新型建材。编制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建筑废弃物管理。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绿色建筑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增强工作合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体系,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将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严格实施考核,确保绿色建筑行动扎实推进。
(三)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等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区申报国家和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将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优先纳入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审批”。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推荐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其资质年检、资质升级、项目招投标中按规定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建设条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市发改委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在项目审批、核准时,要求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市城乡规划局在下达选址意见书时,要将绿色建筑标准作为规划条件,在审查建筑方案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控制性指标,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市住建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时,要明确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可再生能源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具体要求,加强对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及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在建设用地划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市财政局要整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和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基金,作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配合住建部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镇、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申报国家和省绿色生态示范区;绿色建筑物业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使用者要做好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健康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绿色建筑行动营造良好氛围。对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增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综合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7月31日以前,研究制定当地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并报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在7月25日以前,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住建委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办检查,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全市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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