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49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1日

荆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2012年8月,荆州成功获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切实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圆满完成中、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现就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发展节能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审核、市场运作、规模应用”的思路,不断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全面提升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4年底,市中心城区完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40万平方米,基本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技术配套和产品建设支撑体系,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市住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切实把握地源热泵技术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加强规划引导,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资源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棚户区改造建设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全面推广应用。

1.市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发文之日以前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具备增加设计条件的,由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报增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内容;不具备增加设计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据实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情况,并报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2.12层以下(含12层)新建居住建筑必须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居住建筑逆向(从建筑顶层向下)12层,若具备太阳能安装条件,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若不具备安装条件,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公示,并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3.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必须配套浅层地源热泵系统。

4.可实现集中供热制冷的新建机关办公楼、体育馆、医院、学校、宾馆酒店、游泳池、公共浴室、车站、写字楼、商业场所等耗能大户,必须同时应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和浅层地源热泵系统。

5.距离长江大堤1公里内的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应采用土壤源热泵系统方案,不得采用地下水源热泵技术。

6.鼓励既有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节能改造,重点支持高耗能的宾馆、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建筑改造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范畴。

7.沙北新区、荆北新区、海子湖片区要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进行规划建设。鼓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三)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部门配合、协同把关的推广制度。市发改委在批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投资纳入工程费用;在对大型项目进行建筑能耗核准时,要对项目建设方提出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要求。市城乡规划局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规划意见书,对未按要求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设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项目方案设计审查,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载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市住建委在办理《荆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对属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范围的项目应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设要求,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节能备案、工程监理、质量监督、预售许可和工程验收监管体系。

2.建立可再生能源应用财政保障制度。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的相关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制定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放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3.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技术与产品管理制度。市住建委要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技术与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建立建筑节能材料、技术与产品专项检查制度,引导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技术与产品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和便利的产品检修、维修服务。

(四)完善配套能力建设。

1.充分发挥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在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作用。要广泛利用我市人才技术资源优势,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推进的建筑节能机制体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建筑节能服务中介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制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有力支持。支持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品牌建设,不断提高市场综合竞争力。大力推广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2.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信息监管平台,全面实现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机构,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检测,为项目验收提供可靠依据。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教育培训基地,推行岗前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从业人员定期开展专项培训,进一步提升我市可再生能源设计、施工、监理、图审、运行管理水平,为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奠定坚实基础。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量的10%。

3.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业化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投资开发适合荆州实际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研发应用,特别是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节能效果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产品研发生产,要在政策上、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

三、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荆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建委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示范项目质量监督、专项验收以及日常联络、综合协调等有关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市住建委负责编制荆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加强推广应用配套能力建设;与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负责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管、验收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以及补助资金、推广工作经费的审核与拨付,并会同市住建委制定《荆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3.市发改委在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时,要强调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并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中加入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情况。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土地审批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5.市城乡规划局对新建项目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时,要对应用可再生能源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要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重要评审内容;审批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时,要重点审查太阳能集热器与建筑立面的协调与统一。

6.市水利局负责地下水源热泵取水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取水管理和取水设施竣工验收。与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地下水源热泵报批、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地下水源热泵开采地下水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三)加强应用监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对不能按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的示范项目,除取消示范项目资格、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外,一律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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