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精神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精神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1〕45号,以下简称《通知》),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推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和宣传《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和基本手段。《通知》和《总体规划》是我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施依法治市的重要依据。严格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总体规划》,对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搞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把荆州建设成为交通发达、产业繁荣、人水和谐、生态宜居的长江中游明星城市和世界知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以对城市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坚决贯彻、严格执行《通知》和《总体规划》,确保《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和执行规划,认真抓好城乡规划的组织和实施,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市城乡规划部门要积极协同市编制和人社部门,加大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的力度,尽快建立荆州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做好城市发展和城乡规划全局性和前瞻性的系统研究,提升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四)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总体规划》的组织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通知》和《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掌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控制性详规内容,明确执行《总体规划》的职责和义务,强化城乡规划意识,增强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总体规划》的组织工作,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好规划。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发布有关《通知》和《总体规划》的信息。积极筹划建设荆州市规划展示馆,为展示建设成就和展望美好未来提供平台。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网站等对《通知》和《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重点报道,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市民的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了解规划、执行规划、监督规划实施的良好局面。

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总体规划》

(一)服务城市可持续发展。围绕《总体规划》确定的荆州市城市性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二)重视城乡统筹发展。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对《总体规划》确定的157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要实行城乡统一管理。中心城区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

(三)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快公路、铁路和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对荆州开发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要优先予以解决。加强防灾设施和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等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四)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坚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科学发展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严控高消耗、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长江等水体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根据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五)加强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荆州古城、楚纪南故都大遗址等的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保护好荆州古城传统风貌和格局。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划定紫线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做好楚纪南城的保护工作。保护好长江、海子湖、沮漳河等自然景观,突出滨水城市风貌特色。

三、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构建城乡规划体系。以充实《总体规划》为契机,构建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镇(乡)规划—村庄规划为框架的城乡规划体系。完善市、县两级中心城区的各类专项规划,完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和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加强规划编制管理,推进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1.加强规划编制统一管理和分级审议、审批。在城市规划区1576平方公里范围内,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1576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102.5平方公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重要街区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

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市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本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荆州市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乡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政府审批。

2.加强规划编制的计划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近期建设需求和各部门提出的专项(专业)规划编制申请,拟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任务计划。

3.加强公众参与。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立规范化的意见征集和修改反馈机制。对规划内容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或修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应当通过论证或听证等形式进行协调。

4.完善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评审,并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或评审意见进行完善后,再将规划草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按审议意见完善后,提交市政府批准。

5.严格规划资质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城乡规划部门和各部门组织规划编制时,必须委托有国家确认的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编制规划任务,低资质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需要高资质的规划编制任务。重点项目或地段的规划任务要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方案。

6.严格执行规划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经原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整和审批,切实维护规划的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快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各部门要配合城乡规划部门,抓紧《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交通、电力、商务、教育、环保、人防、文物等部门要抓紧时间,积极组织《荆州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荆州市电力设施布局规划》、《荆州市加油(汽)站点布局规划》、《荆州市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荆州市地下空间布局规划》等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也要尽快落实编制主体,加快编制进度。

四、健全体制和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监督体系

(一)进一步理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乡一体化的统一管理,形成精干高效、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城乡规划管理新体制。建立以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机制,严格实施用地红线、水体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等“五线”管理制度。推进城乡规划管理重心下移,强化镇乡政府的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及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健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建设发展的调控引导作用,各项建设活动要围绕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实施的有序性和前后实施的衔接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每年要定期组织申报本行业和辖区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由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对近期重点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提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三)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检查制度。尽快建立政府和部门两层级规划实施年度评估制度。各级政府要重点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部门主要对各类专项(专业)规划和相关的年度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年度的监测反馈机制和规划评估机制,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有针对性地改进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使规划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在微观层面上,建立控规的动态维护制度,加强控规实施的“动态管理”,定期对控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控规的应变能力,推动控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建立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度。按照统一规划、强化监督、重心下移、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办或乡镇)、四级网络(市、区、街办或乡镇、村或居委会)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立规划实施的级次管理制度,建立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精简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运行机制。规划的制定和决策由市政府实施,各区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规划提出的管理目标及任务,建立严格的规划实施责任制度,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五)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法规体系。要抓紧对《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荆州市查处和控制违法建设办法》、《荆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研究、修订和制定,促进城乡规划管理更加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

(六)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数字荆州”建设,建立规划的动态监测系统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绿地保护、水体保护、河道保护、公路保护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非法使用土地的违法建设行为;文物、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查处在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

(七)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形成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快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对各级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加大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要深化完善“阳光规划”,落实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和公告制度,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激励机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派出机构的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违反城乡规划审批用地的,除予以纠正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于规划管理到位,查处违法建设有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通过各种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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