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09〕40号
颁布日期:2009-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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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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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社部发〔2008〕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实施创业促就业全民行动,全面落实创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激发创业热情,拓宽创业渠道,提升创业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扶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围绕国家创业型城市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创新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不断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动员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用两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创业指导服务网络和以公共就业实训为主导、各类职业技校为补充的创业培训网络,不断创新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创建合力;创新政策扶持机制,优化创业环境;创新平台建设机制,拓展创业空间;创新培训指导机制,提升创业能力;创新督办考核机制,提高工作实效。2009年帮助5000城乡劳动者实现创业,并带动2万人就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900笔以上,提供小额贷款担保1、5亿元;2010年帮助6000城乡劳动者实现创业,并带动2、3万人就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2亿元。至2010年,全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19%左右,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9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达到新增就业人数的25%以上,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达到95%以上,创业政策和制度完善,落实程度良好。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政策扶持体系,强化扶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本级财政筹资2亿元设立创业扶持资金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支持个体创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二次创业。2009年,市城区担保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县市不少于200万元,市城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不少于1亿元,各县市不少于600万元。2010年将在2009年基础上增加50%。

2、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创新小额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降低贷款条件,拓宽担保方式。本市城乡劳动者在全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最高提供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取消反担保。存入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所吸纳担保基金额3至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金融机构应无条件放贷。通过降低贷款门槛、缩短审批时限、实行联合会审等措施,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应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3、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对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鼓励和引导农民工队伍组建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适当降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准入门槛,达到资质条件中相关人员数量标准的70%,即可批准。

4、放宽对创业主体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冠名的限制。对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1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1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占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创业主体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将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城乡劳动者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6、落实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7、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创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和贷款贴息专户,扩大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提高对个体创业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二次创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和贷款水平。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运行机制,逐步扩大担保贷款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同时,探索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政府、企业和银行三方负担风险机制,探索建立企业联保、互保等模式,为小额贷款微利项目创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

8、落实场地安排。建设20个集中式创业园区,鼓励和支持创业项目落户创业园。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9、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创业成功后,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建立创业培训体系,强化实训水平,提升创业能力。

1、建立创业培训中心。在市城区建立3个创业培训中心,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1个创业培训中心,强化创业培训服务。

2、强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对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创业培训教研工作,强化教学教改和质量督导,提升创业技能人才培养水平。

3、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区活动。在大中专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提高高校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4、引进国际援助项目,开展针对特殊群体的创业培训工作。总结惠普公司“洪湖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渔民转移就业创业培训”项目成功经验,继续加大引进国际援助项目力度,学习国外先进培训方法和理念,开展针对特殊群体的创业培训工作。

5、创新培训方法与培训模式。根据不同创业群体创业需求,采取案例剖析、政策讲解、创业人员现身说法、边教边实践等教学方法,为学员提供个性化辅导。建立校企合作模式和培训体系,探索建立创业培训机构、社区服务平台和孵化基地间的联动机制。

6、加强创新型创业人才培养。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科技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围绕新型制造业、先进服务业和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理念教育,以培养创新型创业人才及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核心功能。

(三)建立创业服务网络,强化创业指导,完善创业服务。

1、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创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沙市区可放宽到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

2、建立10个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查询、政策咨询、创业见习、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后续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指导服务。3、建立社区创业基层服务平台。2009年在市城区建立40个规范化社区创业服务基层平台,2010年覆盖率达到80%,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在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方面的阵地作用,做好与创业户之间的信息对接工作,确保区-街-社区-创业人员的信息双向畅通。4、建立创业基地和孵化基地。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创业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平台。对在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人员,自2009年起免收3年的租金。鼓励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发展和进一步规范“跳蚤市场”和“马路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经营场地。利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结合其发展规划、产业特色及扶持政策,新建20个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重点扶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企业。5、建立“创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创业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创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创业项目审批事项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统一接件、统一办理,优化创业环境。

6、建立以效果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制。按照政府支持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创业项目征集开发推广机制,引导企业、个人、高校、科研机构资助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新型创业项目,拓宽项目开发征集渠道。建立创业项目评估制度,实行项目风险评定、策划运作、成效反馈等动态管理。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搭建创业项目信息公共发布对接平台。

7、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有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工商、税务、金融等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专家队伍,有针对性地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市场分析、发展规划、融资管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8、推进信用社区建设。至2010年,在全市建立50个信用社区,为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环境。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上旬以前)。

1、制定荆州市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召开荆州市创业促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部门联动,促进创业的工作格局。

3、召开全市创建全国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及创业促就业现场观摩会,交流创业基地建设经验。

4、编发《创业指导手册》,将政策法规、资金筹措、开业登记、创业知识、创业项目等内容制作成“创业路线图”。

5、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与有关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授予创业孵化基地匾牌。

6、在荆州日报及荆州电视台分别设立“创业促就业”宣传专栏,内容包括政策措施、领导专访、活动安排等。

(二)实施阶段(2009年5月中旬至2010年11月)。

1、每年5月、10月为创业推进月,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发放、创业政策咨询、成果展示、项目推广等活动。

2、每月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申报,经各级创业促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创业对象跟踪服务名单,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3、按每期25人的容量开办创业培训班,每期时间不少于3个月,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创业的基本知识,激发学员的创业热情,筛选创业扶持对象,重点跟踪服务。

4、每季召开一次创业项目推介会,每次推介项目不少于30个,供创业者参考,并组织专家咨询和成功创业者与创业人员见面,开展咨询和项目评估活动,确定扶持项目。

5、推动创业基地园区建设,并开展专项活动。

6、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常年就近为创业者服务,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场地租赁、人员招聘等事宜。

(三)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1、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2、面向全社会开展各类创业项目公开评比活动,对促进创业成功并带动就业的项目策划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3、面向全市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对创业成果突出的“创业之星”给予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和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国家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开展创业工作,将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效果、提高创业服务质量等作为衡量各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对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搞好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落实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以创业带动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筹集用于促进创业的扶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经费。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帮助创业者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教育、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支持创业促就业工作,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业活动。环保部门要加快对创业企业的环保审批效率,对于符合所在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项目,简化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卫生部门要理顺程序,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依法做好卫生许可及年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要简化创业企业的消防审批手续。各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业务流程,为创业者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服务。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就业促进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和创业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为创业人员提供各种创业服务。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行业发展定位,出台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形成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特色。街道社区要贴近创业者完善创业服务,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

(三)纳入目标管理,强化督办考核。市政府将推进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一把手”的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形成分层次、分系统推进创业促就业的工作体系,“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本地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督办力度。市直各部门要整体联动,进一步明确责任,制定本部门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具体办法。对成绩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较高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诿、效率低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四)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公开办事程序,普及创业知识,宣传开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介绍成功案例,宣传突出事迹,通过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展示创业成果等活动,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社会鼓励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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