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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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实现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执行率三个100%的创模要求,现对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法律法规,强力推进规划环评
(一)认真做好综合性规划环评工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区域、流域建设与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规划环评条例》的要求,对本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梳理,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在年内补充完成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增加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二)切实做好专项规划环评工作。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门审查。在报送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其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予审批;对已审批的规划,2013年内补充完成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
(三)要抓好重点行业和区域的规划环评。加强涉重金属行业、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规划环评,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重点产业布局。各县市和十堰经济开发区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促进布局优化、结构升级和节能减排。
(四)建立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对未依法开展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审批其园区范围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二、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一)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沟通机制。市发改、经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信息,市工商部门将新设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市招商部门将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市国土部门将建设项目土地利用信息,市住建、规划部门将建设项目开工信息,每月通报给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每月将建设项目环评情况通报给各有关部门,以利于早期介入,跟踪做好环评服务。
(二)建立建设项目环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环委会成员单位召集,每半年召集一次。由市发改、经信、监察、科技、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工商、招商、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文体、林业、畜牧、旅游、质监、安监、城管、环保等部门参加,研究解决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
(三)建立建设项目环评联合把关机制。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的建设项目,市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市国土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市林业部门不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市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涉及建设项目的新设企业,其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市招商部门举行招商活动时,应安排环保部门参加,从源头上把好环评关,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准入,化解环境风险。
(四)建立建设项目环评联合督查机制。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部门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督查的内容,定期督查,对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依规实施责任追究。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重查处违法建设项目。
三、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一)全面排查,跟踪督办。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对2007年以来各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清查,摸清项目的建设状况,实行包联服务,跟踪督办“三同时”落实和竣工环保验收。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以罚款。
(三)部门协作,全力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共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对涉及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建设项目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市环保部门不发放排污许可证,不给予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对上市企业不予通过环保核查。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作为文明创建、绿色创建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四)转变作风,优质服务。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要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专班,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监测(调查)和验收报告(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要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优化优质优惠服务,真实准确反映建设项目环境状况,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供技术支撑和审批依据。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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