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1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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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及时掌握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及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垦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林业厅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字[2011]3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目的
通过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为地方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三、统计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调查表式分为一张基层表和两张综合表,基层表数据直接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综合表除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数据由基层表汇总外,其他指标均来自各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记录。统计频率为季报。
四、强化责任,密切配合
为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分行、市林业局等8个部门为组成单位,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联审。市统计局为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政策性强、社会反响敏感、时间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这一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县市区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建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年度计划下达情况统计等相关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国土局负责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住建委负责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提供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房管局负责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提供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情况。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国有农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提供相关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分行负责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提供相关数据。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提供相关数据。
各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统计局对下级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五、严格依法,履职尽责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依法依规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要求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不如实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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