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0〕104号
颁布日期:2010-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主体,推动农村市场化进程,深入扎实开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千人以上行政村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注册商标、农产品经纪人、订单农业项目、农资规范经营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农村消费维权站),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畅通准入、增大总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思路,以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为载体,落实市委、市政府农业发展“一统三分”战略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促进农村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用3年时间,全市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实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农产品经纪人、有订单农业项目、有农资规范经营店、有食品安全示范店、有农村消费维权站。到2010年全市40%的1000人以上行政村实现“七有”;2011年全市80%的1000人以上行政村实现“七有”;2012年全市所有1000人以上行政村实现“七有”。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农民群众自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能够当场登记的,予以当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依法免收登记费用;对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当场登记的,实行跟踪服务、预约和上门服务等措施,指派专人进行指导,在最短时间内给予登记;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和农村服务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搭建企业与基地、农户与市场的平台,逐步形成适应本地农业发展特点的“一村一社一品”经济发展模式。

(二)实施“商标富农”战略。大力宣传农产品注册商标的意义,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品牌兴业、商标富农”意识;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申请、运用和培育“农”字号商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以扶持龙头企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为重点,引导同一地域内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具有一定品质特征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集体商标,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促进特色农业的发展;大力推广运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商标+农户(基地)”经营模式,积极培育高知名度商标争创“十堰市知名商标”和“湖北省著名商标”。采取措施,加大力度,保护涉农商标合法权益。

(三)引导农村经纪人畅通农产品和农业服务的渠道。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放手发展农产品经纪人;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进入经纪行业,扩大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带头作用,积极推动农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化方向发展,建立农村经纪人信用档案,开展执业培训,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提高农村经纪人的素质,引导其向品牌化、规模化、组织化发展。

(四)促进合同农业发展。积极引导农户与涉农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合同供需关系,通过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涉农合同的监督,为农民提供签约指导,规范农业订单双方的合同行为;在行政村建立合同工作指导服务站,争取每个行政村至少推行使用一种农副产品订单;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涉农合同纠纷,保护农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根据农时,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农资商品市场监管,维护农村生产消费安全;支持和引导农资龙头企业在各个行政村设立农资连锁店。加强农资连锁店信用监管,开展“农资规范经营店”评选活动;加强农资连锁店农资商品质量监测,防止假冒伪劣农资损害农民利益。

(六)大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个“示范店”。加强对“示范店”的指导和监管,确保“示范店”食品安全。加强宣传,提高“示范店”的知名度,充分发挥示范店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村群众安全消费,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七)大力推进农村“一会一站”规范化建设。建立“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为一级,各县(市、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为二级,各乡镇消费者申诉举报站为三级,各行政村申诉举报点为四级”的农村消费维权网络,方便农村消费者就近解决消费纠纷,实现农民“小额投诉不出村,大额投诉不出乡(镇)”的目标;积极开展农村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活动,提升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的重要意义。培育壮大农村市场主体,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也是强市兴县富民的根本所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有效改变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农户与涉农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合同供求关系,可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快速发展;发展农村经纪人,可畅通农产品和农业服务渠道;发展农产品商标,可促进农业产品走向更广阔的市场;建立农资规范经营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和农村消费维权站,可引导农民安全消费,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因此,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有利于推进农村市场主体增量和市场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统筹城乡一体化;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活跃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促进移民安居乐业、发展生产,促进移民搬迁工程顺利推进;有利于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七有”工程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协作配合。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涉及面广,各涉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配合、农民主体”的工作思路,工商部门负责“七有”工程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局、商务局、烟草专卖局、经管局等单位要在农业产业项目发展上向千人以上村倾斜;商务局、供销社要结合“千乡万村”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在商业网点布局上予以倾斜。财政部门要加大“七有”工程资金的扶持力度,为“七有”工程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通过共同努力,达到建设一批核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实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和农产品经纪人、发展一批农村市场主体、打造一批知名农产品商标的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凡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应指定一名村干部为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工作联络员,为工程顺利实施提供服务。

(五)建立督办考评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作为县域经济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实施情况汇报,通过检查督办、汇报会、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七有”工程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七有”工程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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