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0〕69号
颁布日期:2010-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十政办发〔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年六月一日

十堰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消防法》的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全力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贯彻实施《消防法》为主线,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通过三年努力,力争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为基础,成立市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维国任组长,下设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办公室,挂靠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消防支队程义平政委任办公室主任。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构筑“防火墙”工程的组织、指导、督察和考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防火墙”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任务,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消防部门要依托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完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行政许可、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公安、消防、安监、广电、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城建等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共同解决。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县级以上城市、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包括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其他建制镇、集镇、乡村消防规划应与建制镇、集镇、乡村规划建设同步完成。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抢险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数量和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对消防安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严格奖惩兑现。

(二)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1、加强消防管理,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落实单位、部门、员工三级岗位责任,消防责任人每天对负责区域内的灭火器材放置情况、火源电源管理情况及重点部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填写记录表。每周对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抽测,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配齐配全消防装备和人员,并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案。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对保安、志愿队员要经常进行灭火救援技能的培训。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各社会单位全体员工要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根据工作职务、地点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4、深化“三提示”工作,提高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宣传“三提示”要求,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标语,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要认真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新录用的员工,必须首先接受消防培训教育,老员工要定期接受消防培训,消防技能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内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开展督导,出台相关约束机制。对工作不落实或者年终考评不达标的单位,要暂缓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暂停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10年,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为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要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基本达标。

(三)全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全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基础设施时,一并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建设,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全市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建成相应的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全市要建成一支由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组成的执法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2010年,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两次以上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达到“五化”、“三会”。“五化”即:消防责任明晰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管理标识化,消防培训演练制度化,检查巡查经常化;“三会”即:会宣传消防常识、会检查消防安全、会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县级公安机关要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的目标责任之中,定期检查,年终考核。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要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深化警务公开,主动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和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维护公民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合法权益;实行阳光执法,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要以开放消防队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为载体,举行消防夏令营、体验火场逃生、消防竞赛等主题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参与度。2010年,全市要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上取得新进展;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上半年要制定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这项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分类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要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典型引路,整体推进。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逐项细化分解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蹲点帮扶,确保取得实效;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的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验收,整体达标。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每年进行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市政府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抽查,确保2012年省政府总体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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