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三同时一验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三同时一验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从源头上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建设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现就提高道路安全保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各级规划部门在道路交通建设规划设计时,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消防基础设施纳入道路建设整体设计中。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和治安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护栏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防撞墙、交通隔离物等与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新建、改扩建道路的建设部门应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消防基础设施列入道路建设主体工程的整体设计方案,并组织规划、交通、住建、公安、安监等部门会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根据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要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合作,将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预算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总体预算,共同确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和建设。

三、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在城市道路正式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养的同时,由道路建设单位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管理,与道路同时投入使用。未配套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虽配套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但没有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由安全监管、公安交管等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不得通过验收,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在用道路,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道路的使用。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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