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武政办〔2015〕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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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水务局拟订的《武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8日
武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实施方案
市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水平,重点解决革命老区饮水问题,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安排工程计划,针对取水、制水、加压站、管网和水质自检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配套、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对各新城区(指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6个区,下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进行提档升级。
2.分步实施,老区优先。用2年时间对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进行提档升级,优先解决革命老区饮水问题,有条件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3.集中供水,长效运营。坚持大水厂、大水源、大管网集中供水的原则。有条件的区要通过集中供水方式进行水厂扩容整合和管网互连互通,尽量减少小型水厂尤其是日供水千吨以下的小型水厂数量。扩大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覆盖面,提高供水质量,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
(二)工作目标
2015—2016年,以革命老区为重点,对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进行提档升级,涵盖全市新城区35个街道(乡、镇),786个行政村和38个社区,受益人口98.27万人。其中革命老区18个街道(乡、镇),521个行政村和24个社区,受益人口77.4万人。到2016年底,全市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达到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0%以上,供水质量和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二、建设任务及资金筹措
(一)建设任务。本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建设任务,主要是指围绕解决各新城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中存在的取水困难、水源易被污染、老旧管网破损、制水工艺差、水压水量不足、水质保证率低等问题实施的项目,共63项,包括:新建取水工程3项,改造现状取水工程6项;新建水厂2项,改造现有水厂10项;新建(改造)加压站25项;新建(改造)水质监测工程16项;新建(改造)DN15—DN500管道1355.66公里。
(二)资金筹措。上述工程总投资为3.47亿元(其中革命老区项目2.62亿元)。东西湖区、汉南区自筹资金完成提档升级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提档升级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投资由市、区分别按照5:5、2:8、6:4、8:2的比例分担。市级补助由市财政整合有关资金提供,各区负责自筹资金部分,不得增加街道(乡、镇)、村以及农村居民负担。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各区项目由区水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依据本区供水发展规划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当征求区国土规划、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初审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务部门联合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及相关专家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审核和论证,审核通过后,各区依据市级审核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区发展改革、水务部门联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三)施工建设。各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遵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施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并取得成效。市水务局对此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考核验收。各区在工程完工并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申请市级考核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组成市级考核验收小组,依据各区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组织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形成市区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资金筹措,确保目标完成。市、区财政要落实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市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对各区财政局拨付或者结算补助资金,各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三)加强建后管护,确保长效运营。各区要按照《武汉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的规定,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后维护管理,明晰设施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要扶持村(社区)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供水服务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护。市水务局对此要加强监督,完善年度考核机制。
(四)加强水质监测,保障供水安全。为保障供水水质安全,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厂要建立水质化验室,并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各区要加强水质自检能力建设,确保供水安全,市财政对各区水质自检能力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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