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的实施,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可再生

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市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和经住建部、财政部批准的《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实施方案》,保证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将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项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需求增长方式,通过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普及应用,带动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保证能源安全。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领导工作,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下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具体实施。发改、规划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立项、规划条件等审批,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补贴、实施、项目备案及效能检测,确保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具体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本意见,明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示范范围及目标

(一)示范范围。咸宁市城区,即咸宁市所属“4县1市1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发展目标。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示范实施阶段2011年元月—12月;推动实施阶段2012-2013年;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起。

1、太阳能热利用。示范实施阶段太阳能热水系统尤其是与建筑一体化的供热水系统总集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推动实施阶段达到200万平方米;全面实施阶段达到500万

平方米。

集热器面积的确定:根据GB/T18713-2002,采用当地相近地区气象数据和本工程选定集热器的瞬时效率、入射角修正系数等热性能参数,采用相关计算确定。

2、浅层地能利用热泵技术。示范实施阶段,20%的新增建筑面积采用热泵系统提供热水或空调;推动实施阶段,30%的新增建筑面积采用热泵提供热水或空调,同时把热泵技术部分应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面实施阶段,40%的新增建筑面积采用热泵提供热水或空调,同时把热泵技术全面应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并建立起适合本地气候和建筑特征的热泵应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项目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城区范围内凡具备可在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和建设项目为“示范项目”,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各级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其他在建、既有建筑改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四)鼓励全辖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应用管理措施,以推动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全面、均衡发展。

四、实施程序及措施

(一)项目申请阶段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机构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告》)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向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实施方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报告;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二)项目审批阶段

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对《实施方案报告》和《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将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阶段

1、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和经住建部、财政部批准的《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保证设计环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方案报告》和《申请报告》进行设计,并与检测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

2、施工图审查阶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报告》和《申请报告》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提交专项审查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审查报告,组织专家对技术路线和方案等进行核查,对达到《实施方案报告》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项目设计承担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另行组织审查。

对须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项目,未经图审机构进行专项审查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项目施工阶段

项目施工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力度,应对项目实际采用的技术支持单位、设备服务商是否与《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相一致,建筑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相关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等进行核查。

4、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后,实施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检测标准和经图审查合格的设计

文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能效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报告合格的,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组评审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须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可再生能源专项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政策扶持及配套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及配套能力建设,其中,用于市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控制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10%以内。配套能力建设包括标准制定、示范项目能效抽检、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等。建设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

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并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享受相应的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依照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咸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采用先进技术且节能效果显著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各相关单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六、技术支撑与创新

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将依托技术支撑合作相关单位,采取推广建设管理运营一体化的模式,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合作。凡应用在我市建筑领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录手续。

住建、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性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产品生产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与建筑结合标准化生产模式,提高技术及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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