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襄政发〔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襄发〔2013〕21号)等文件要求,为理顺市区管理体制,增强城区社会管理职能,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在现行中央、省财政体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收入属地管理,规范财税秩序;在保障市、区两级既得利益前提下,完善市区收入分成体系,实行“确定基数,增量分成”;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完善财政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各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下同)发展经济、壮大实力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下倾财力,增强区级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区收入分配关系,在保障市级履行职责所需财力的前提下,按照“保存量,调增量”的原则逐步实现财力更多地向下倾斜,进一步增强各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

(二)统筹兼顾,促进发展。坚持财政管理体制市区统一,兼顾地区发展差异,推动市区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市、区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三)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明确市、区两级事权,理顺权责关系,合理调整市、区两级支出范围。

(四)建立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区级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安排,增强区级自主权。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收入属地管理

除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电力系统、武烟缴纳的财政收入和车船税保留在市本级之外,其他市本级收入以及稽查和涉外企业收入下划到所在区属地管理。

(二)市区财政收入范围调整

将市区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和区固定收入。具体为:

1市级固定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市区范围内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电力系统和武烟缴纳的各项财政收入,车船税和市级各项非税收入。

2区级固定财政收入包括:区级各项非税收入。

3市与区共享财政收入:辖区内企业缴纳的各项财政收入(不含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市区共享收入分成办法的确定

核定2013年市、区共享收入基数,市区共享收入基数增量部分市与区统一按4∶6比例共享。市、区共享教育费附加收入,以核定的各区2013年市级和区级共享教育费附加收入为基数,实行基数内定额分成,超基数按各自所占比例分成。

市分享共享税收收入=2013年区上解市级共享税收收入基数+(当年市区共享税收收入-2013年市区共享税收收入基数)*40%。

市分享共享教育费附加收入=2013年区上解市级共享教育附加收入基数+(当年市区共享教育费附加收入-2013年市区共享教育附加收入基数)*核定的2013年市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占市区共享教育费附加收入比例。

(四)市区财政支出范围调整

1明确教育事权。将原由市承担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支出随事权调整下划到区;将原由区承担的高中教育支出随事权调整上划到市。下划的教育事务支出以市财政2014年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各学校、幼儿园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为基数。上划的教育事务支出以区财政2014年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学校的数额为基数。

共享教育费附加收入实行属地管理,缴入区库。市下划教育费附加专项支出,以教育规模、生均教育费附加等因素为依据测算,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结算,具体按《市区基础教育事权与财力调整方案》执行(见附件)。

2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事权划分仍按襄政办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若根据市政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市区支出事权进一步调整,市财政将财力以转移支付方式结算到区。

3落实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事权。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区社区卫生机构空间布局规划,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标准和布局。城区负责辖区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选址、审批和建设,配置人员、落实经费。城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安排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结算到区。

四、相关政策

(一)建立税收增长奖励机制。对各区当年税收增长超过市区平均增长水平的部分,市财政按60%对区财政予以奖励性返还。

(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建立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要求,完善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将市对区的教育、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民政优抚以及社会治理等专项补助资金,以一般转移支付方式结算补助到区。

(三)各区上解省级财力,以市核定的各区2013年上解省级税收为基数,与各区当年分享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由市一并上解省财政。上划中央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结算办法随市区财政体制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现有企业跨区搬迁注册地在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以核定基期年税收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税收仍归属迁出地,超基数部分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4∶6比例分成。工业企业外迁仍执行《关于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迁入特色产业园区的意见》(襄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规定。

五、配套措施

(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进市区财政体制完善。本次市区财政体制调整仅限于市直和襄城区、樊城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鱼梁洲经济开发区,五年内市集中的财力以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扶持。

(二)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财税部门要强化财政收入征管,坚持依法组织收入;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按规定清理、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坚决制止和纠正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费政策。对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不按规定收入级次入库的,相应增加其上缴财力基数。

(三)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及时调整完善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保证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四)国税和地税部门要按照市区财政体制的框架调整市区税收征管业务,或者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市区财政体制调整的需要。

(五)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财税扶持政策,仍按照原财政体制规定在政策有效期内执行。今后市出台扶持产业和项目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按照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六)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从2015年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并表汇总,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报告制度。

六、实施时间

本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财税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市对区相应做出调整。

2014年1-10月征收的收入,由市国税、地税和市财政部门进行清理核实,按财政体制确定的市与区收入范围据实分别划转。有关基数的核定、转移支付补助、税收征管办法和具体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另行分别制定。

附件:1市区基础教育事权与财力调整方案

2关于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事权与财力保障责任划分实施意见

3调整完善城区教育管理体制工作方案

2014年11月5日附件1市区基础教育事权与财力调整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教,明确责任。落实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区级人民政府办好基础教育的责任。

(二)完善体制,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以区为主,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以市为主的城区教育管理体制。

(三)调整支出,匹配事权。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要求,依据下划事权的范围和规模,财随事转,合理调整匹配市、区两级事权和财力。

(四)加强统筹,促进均衡。建立市区统筹发展机制,存量上确保既得利益,增量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市区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五)稳步推进,确保稳定。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确保调整学校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实施范围

市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范围为:市直和襄城区、樊城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鱼梁洲开发区。

三、事权划分

(一)市级事权:主要负责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管理。统筹管理市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布局规划;统筹协调教学研究、教师继续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工作;统筹协调市区教育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市本级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市直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通过转移支付和奖补方式,支持城区基础教育建设和发展。

(二)区级事权:主要负责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区属职业教育的管理。制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入学工作;负责全区教师队伍的管理;负责全区教学研究、教师继续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全区各类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使用,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实施;负责全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与实施工作;负责实施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四、财力划分

(一)教育事业费。对下划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由市财政以2014年预算安排学校、幼儿园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为基数,按划转前各学校、幼儿园分配定额,下划到相应各区,对上收的普通高中,由区财政以2014年下拨学校的数额上划到市,实现“人随校走,钱随人走”。

(二)教育费附加

除市本级保留企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外,其余教育费附加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相应区(开发区)库,以基期年市区共享教育费附加为基数,实行收入基数内定额分成,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

1收入基数

以核定的各区2013年市级和区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形成各区(开发区)共享教育费附加收入基数。

2收入基数内定额分成

以基期年市下划教育费附加和区级教育费附加之和为市区共享教育费附加基数,市下划教育费附加为市级定额分成基数,区级教育费附加为区级定额分成基数。

3超基数部分比例分成

对各区(开发区)共享教育费附加收入超过基数的部分,市、区按各自占共享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例分成。

五、建立教育费附加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确保市区教育费附加至少30%用于职业教育、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各类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为支持各区(开发区)办好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按教育规模和统一的生均教育费附加标准等因素为依据测算,对各区(开发区)安排教育费附加专项转移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市区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区(开发区)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教育专项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的使用。

(二)各区(开发区)要按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资金,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本次教育事权和财力分配改革执行期与新一轮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期限一致。如遇国家、省调整教育专项资金政策,对本方案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调整市区教育体制的实施方案由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确保调整工作有序推进。

(五)本方案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附件2

关于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事权与财力保障责任划分实施意见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2〕8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襄政办发〔2013〕125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要求,按照城区为主,属地管理;坚持公益,保障基本;加强统筹,促进均等的原则,结合市区(不含襄州区)社区卫生服务实际,现就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事权与财力保障责任划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事权划分

(一)市级事权:对市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负统筹管理、监督考核责任。负责制定城区医疗卫生机构空间布局规划,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标准和布局。并对城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负责建立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开展抽查考核工作。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对城区卫生计生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二)区级事权: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人员管理等。负责按照“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场所、独立财务管理、独立人事管理)运行模式要求,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每个街道办事处拥有一家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要求。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市区财力保障责任划分

(一)市财政保障支出责任

1按照中央、省财政社区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补助政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城区据实结算中央、省财政社区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2对市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结合市区财政体制和现行财政负担政策予以资金补助。除中央、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的地方财政分担部分,市级财政存量部分补助50%不变,增量部分按财政体制市与区4∶6分担,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城区据实结算。

3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原则筹集资金。

(二)区财政保障支出责任

1负责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统筹工作,所需资金除中央、省、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区级财政筹集安排,建设资金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建或扩大服务场地所发生的土地、房屋等基础设施购置、建设及修缮费和正常运转所需基本设备的购置、更新和维护经费。

2负责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编人员的政策性基本支出,主要包括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由城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和区级财政预算政策足额在预算中安排。

3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各城区要参照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政策性基本支出预算政策,通过购买服务予以补助,保障非政府举办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同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4负责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区级财政按要求落实补助资金,分担存量部分50%不变,增量部分按财政体制市与区4∶6分担。

5负责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资金补助。收支缺口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予以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市、区两级财政要足额预算社区卫生服务各项资金并拨付到位,对“上进下退”和安排不到位或到位不及时的城区,市财政将通过财政结算扣减。

(二)各城区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积极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不得将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推进和群众得到实惠。

附件3

调整完善城区教育管理体制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和《市区基础教育事权与财力调整方案》,为保障城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市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结合国家、省关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法规和要求,在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下,理顺市、区两级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调动区级政府积极性,促进市区各类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调整完善城区教育管理体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力争2015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基本到位。

二、基本原则

调整完善市区教育管理体制,要坚持依法治教的原则,落实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和明确区级人民政府办好基础教育的责任;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明晰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管理体制;坚持事权与财力匹配的原则,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合理调整匹配市、区两级事权和财力;坚持市级统筹,促进各区教育均衡的原则,加强市、区教育专项经费统筹和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坚持稳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确保调整后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减、确保调整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教育专项资金拨款不减、确保调整学校干部职级不变、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确保调整学校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主要内容

按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区级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以区为主,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以市为主的城区分级办学管理体制,对现有学校进行管理体制调整:

(一)将市直属、独立设置的公办幼儿园按属地划至区政府管理。

(二)将市直属、独立设置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属地划至区政府管理。

(三)将区直属的、独立设置的普通高中划至市管理。

(四)将市直属、非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学校,适时进行分设调整,能分设为独立建制的义务教育学校按属地划至区政府管理,不能分设的学校调整其办学模式,不再举办义务教育。

(五)市直属、区直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六)市直属特殊教育学校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14年9月—11月)

按照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和《市区基础教育事权与财力调整方案》,市教育局和相关划转幼儿园主管部门调查了解划转学校人员、经费和资产基本情况,掌握了解学校领导、教职工对划转工作的诉求和建议。考察学习外地划转工作经验,为制定划转方案、实现划转平稳过渡做好准备。根据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总体部署,拟定市区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初审,市政府组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进一步明确划转内容、划转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统一思想,基本确定《市区调整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二)核定划转人员、经费、资产阶段(2014年11月-12月)

1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及其他划转幼儿园的市直主管部门核定划转学校、幼儿园在编、退休、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登记造册。

2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划转幼儿园的市直主管部门以及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核定下划学校财政支出经费基数,核定上划学校财政支出经费基数。

3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核定教育费附加收入基数、定额分成基数和市、区各占共享教育费附加的比例。

4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其他划转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核定划转学校校园土地、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等价值,登记造册。

(三)下发方案、动员启动阶段(2015年1月)

市政府召开全市调整完善市区教育体制工作会议,下发《市区调整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及其他划转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方案的具体实施和维稳工作。

(四)签订划转协议,办理移交手续阶段(2015年2月)

市教育局及其他划转单位的主管部门与相关各区政府签订学校、幼儿园划转移交议定书,办理相关单位交接手续。

(五)新的管理体制运行阶段(2015年2月底开始)

各划转学校、幼儿园在2015年春季开学按照新的管理体制运行,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划转遗留问题的处理。

五、保障措施

调整和改革多年形成的城区教育管理体制,涉及市直多个部门,涉及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关系广大教职工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应加强领导和统筹,按部门职能,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积极稳妥推进。

市政府成立“襄阳市调整完善市区教育管理体制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行管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局、市供销社以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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