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襄阳军分区关于印发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阳军分区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襄阳军分区关于印发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襄阳军分区2015年1月16日

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更好地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部、总参谋部、总部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襄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襄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相结合、自主择业创业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水平。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成立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市长和军分区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襄阳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业务由市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办公室和军分区政治部共同承办。领导小组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督办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年度就业、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编制服务工作;

(三)人社部门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经费工作;

(五)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企业(含中央驻襄单位)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六)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和税费减免等工作;

(七)人行襄阳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

(八)军分区政治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编报驻军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信息、资料,做好随军家属就业择业教育。第三章就业安置

第七条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9月底前,由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八条对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9月底前,由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

随军前在私营企业工作或失业的随军家属,市政府每年协调落实10个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进行照顾性安置。

第九条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含中央驻襄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调配安置方式安排到系统内相应岗位。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中央驻襄单位)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学历、专业特长、经历等情况,拿出招聘计划总数5%—10%的岗位优先招聘随军家属;

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年龄偏大、缺乏一技之长、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3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报到。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积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为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及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根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择业意向,军分区政治部和人社部门每年编制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其中:

(一)对年龄较轻、学历较高、有专业特长的,纳入驻地人力资源库,指导推荐就业;

(二)对有自主创业要求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对年龄较大、就业较困难的,按规定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应作为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的优先服务对象:

(一)担任正团职(正处级、专业技术八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三)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四)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五)受到省委、省政府或部队军以上单位表彰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六)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创业指导等服务。人社部门每年组织用人单位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专场招聘活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随军家属,应按规定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随军家属的,应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经济补偿等保障政策,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吸纳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第十五条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身份证明,经军分区政治部和税务部门审查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对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结合部队驻地企业的岗位需要和条件,免费对随军家属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每年12月底,军分区政治部收集随军家属培训意愿情况,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年度随军家属培训方案和经费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依托地方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的随军家属,根据其个人意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随军家属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对无法安排就业或就业后又因单位原因失业和无劳动能力的随军家属,由市财政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九条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每人400元/月标准全额发放给个人。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到军分区,军分区再发放到驻军部队。各部队要加强经费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前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失业或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其档案交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现役军人转业或工作调动时,随军家属的档案由档案托管机构办理转接手续。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地应高度重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党管武装、政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关心支持国防建设之星”、“献身国防事业之星”的重要条件。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偏低的市、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之星”、“献身国防事业之星”和双拥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三条各级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监管等部门应视情暂缓办理干部调动、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随军家属应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服从安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政府不再安置,同时停发其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

(一)在安置就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每两年开展一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好军嫂”、“随军家属创业明星”评选表彰活动,宣扬典型,扩大影响,营造氛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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