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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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宜府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后劲支撑。大力培育中小企业,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宜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客观需要。为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突出科学发展主题,把握调整转型主线,构建中小企业成长支撑体系,优化企业成长机制和环境,加大工业企业“小进规”、商贸流通企业“小进限”和个体工商户“个转企”推进力度,积极扶持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不断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不断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为宜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新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确保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家数年均增长15%,到2016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500家。
——确保全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家数年均增长15%,到2016年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达到3000家左右。年销售额过20亿元的零售企业5家、过10亿的8家,销售额过亿元的县市级大型卖场20家。建成年交易额过10亿元的批发市场6个,其中过100亿元的综合批发市场2个。
——确保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全部升级为企业。引导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实现转型。力争2012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总户数超过4000户,3年内突破6000户。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政策规范体系。在全市范围内清理、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利于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成长的政策措施及有关规定,在项目立项、投融资、用地、税收、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切实支持。实现非高耗能、高耗水商贸流通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网同价。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补贴、开拓市场、扩大就业、提升管理,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等。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要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各县市区、宜昌开发区建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经信、商务等部门研究制定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准确理解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7、在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符合相关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算起。
(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性原则,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积极构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信用评估、信息导航、法律维权、协会商会等为重点的服务网络体系,力争5年内初步建立起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商业性服务为支撑,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市县联动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强化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引导市内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办理中小企业业务,逐步增加对科技成长型、协作配套型、资源深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精专特新”优质型等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原则,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单独制定对中小企业的新增贷款规模、信贷指标、信贷标准、风险容忍度等考核指标,实行专项考核管理。对在宜昌贷款投放增量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增量1比例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的,该机构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年度贷款总额满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对单个公司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有计划地组织推介一批资信良好、实力较强、高成长性的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进行上市融资辅导培育,力争5年内有810家工业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35家成功上市;23家商贸流通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1家成功上市;12家成功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依法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支持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创业投资。探索“政府牵头、企业自愿、统一冠名、集合发行、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发行模式,将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优秀中小企业集中起来,进行集合公开发债,为企业中长期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七)鼓励担保机构发展。鼓励通过政府注资、民营资本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做大政策性担保公司规模,提高其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倍数,创出担保品牌。支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商业性、会员制担保机构,支持各类担保机构通过股权联合、信用联合、业务联合等方式壮大实力。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对备案的担保机构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代偿损失额20%以内的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机构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八)降低市场准入标准。具备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3个以上、注册资本总和为3000万元以上条件的,即可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涉及安全、节能、环保项目外,企业可申请先行办理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筹建”字样1年期限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内资商贸连锁企业总店在同一城市申请办理经营证照后,分支网点可凭相关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许可证直接向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不设固定地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经营时,无需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成私营企业的,可继续使用原字号,允许将经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实收资本;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如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可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取得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没有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金额条件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宽限延长出资期限。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出资期限可由6个月内缴足宽限延长至1年内缴足;分期缴付出资的,股东首次出资期限可由3个月内缴足宽限延长至6个月内缴足。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经审批出资期限可宽限,实行首期零出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形式出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
(十)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努力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企业研制的技术标准被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予以资助或奖励。鼓励中小企业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省著名商标等企业,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中华老字号”商标品牌创建。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市、与国内外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对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十一)引导企业集聚发展。以全市各类园区为依托,重点加强产业集群配套设施建设,优化产业集聚条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引进并支持入驻中小企业,着力培育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集群。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及相关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材料、零部件供应或技术进步等方面协作关系,形成较强生产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
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实行跨区域兼并重组,实现规模扩张,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的大型商贸企业集团。
(十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借助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载体,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作用,加大对企业家队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适用性技术人才的培养,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足人力资源。督促中小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恪守企业伦理,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加快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良好信用意识,依法督促企业建账立账,健全内部管理,提升信用等级。对纳入信用制度建设试点的企业,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对有望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模范守信企业的给予50%的评级费用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不超过2000元。
(十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适时发布宜昌市名优地产品推荐目录,引导各采购单位选用宜昌市名优地产品。积极支持行业或产业协会组织宜昌市中小企业参加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贸易洽谈会、商务洽谈会。利用财政专项资金,以补贴展位费、承担公共布展费用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参展经费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等外贸发展资金引导作用,对中小企业境外营销、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研发、产品境外认证、投保出口信用险等进行扶持。建立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突发情况及不断推出的贸易壁垒,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增强中小企业应对风险能力,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产业安全。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应诉。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方式,借助自营、加盟、特许等形式,实现企业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十五)搞好企业要素保障。加快工业集中区供电网络建设,完善供配电网络。用好用足差别电价政策,引导中小企业节约用电,降低用电成本。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成品油、天然气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油、气源,满足企业正常需求。加强运输综合协调,对中小企业铁路运力给予倾斜,提高车皮需求兑现率。支持优势物流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上门服务。加强煤炭储备的组织和协调,保持合理库存。引导职业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订单培训,探索建立招工培训、管理服务、用工保障一体化人力资源新机制,保证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分类指导,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六)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城区以“一区六园”、总部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载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推进创办和培育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加工制造等为主体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各县市要以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为平台,依法利用土地,科学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创业规划。力争经过5年努力,建成一批中小企业重点创业基地、若干个全省乃至全国创业示范基地。
(十七)完善成长激励机制。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宜昌开发区新进“小进规”、“小进限”、“个转企”实行目标考核,对完成当年新增“小进规”、“小进限”企业数量任务的,按每新增1家企业给予10000元的奖励;对完成当年新增“个转企”数量任务的,按每新增1家企业给予500元的奖励。
国内大型连锁企业、生产企业在宜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视其投资额度及项目实施情况给予补贴。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流通企业及首次进入宜昌市场的知名品牌,各县市区、宜昌开发区应结合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十八)强力推进治乱减负。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清理并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和罚款等项目,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
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利用关联机关对中小企业进行年审或其他审批事项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管理费、咨询费和赞助费。严禁安排中小企业开展无实际意义的达标评比活动,参加以营利为目的学术研讨和业务培训班。严禁强制中小企业到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咨询、商业保险等业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中小企业维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各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十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借助各种宣传手段,深入宣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功能作用、地位贡献、先进典型、名优特新产品和知名商标等,为企业成长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主线、全民创业为主题,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创业有功,创业光荣”的浓厚氛围。
四、组织领导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和系统工程,需要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市政府成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领导小组,由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管理局分别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协力配合,共同实施。
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管理局负责制订工作目标,提出扶持措施并协调各方认真落实。建立部门合作机制,每年召开1~2次协调会议,通报交流情况,研究安排工作,改进工作措施。建立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库,负责受理成长型中小企业申报评选工作,确定和推荐重点扶持项目,协调金融、财政、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对短期内有望实现“小进规”、“小进限”、“个转企”的企业,动态掌握其人才、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需求状况,扎实做好跟踪服务。按年度组织考核评比,并将先进报市政府表彰奖励。
市科技局要加大对成长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力度,科技三项经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倾斜。负责组织向科技部、省科技厅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安排,并建立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的统筹协调机制,会同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在中小企业发展、技改贴息、创业扶持等专项资金安排中,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财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落实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会同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筛选成长型中小企业、考核评价各地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情况,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改善金融服务。积极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服务。做好上市融资辅导及相关协调、指导工作,积极培育和扶持本市具备一定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进入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指导其依法规范经营,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名牌。
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热心支持和服务广大中小企业,倾力营造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
各县市区、宜昌开发区是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有领导分管、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要建立领导干部和责任单位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要认真解剖典型企业成长案例,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成长中遇到的瓶颈问题,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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