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2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5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715万平方米以上,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为15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建设一批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点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各县市城关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新建建筑节能。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规划管理。自2014年起,宜昌市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2015年,各县市城关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规模化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支持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质量。从2014年1月1日起,宜昌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市范围内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点军绿色生态城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宜昌城区(不含点军区)的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县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点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其他县市区新区按照绿色生态理念规划建设。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结合旧城改造、城市整理和大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等,通过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屋面保温、外墙改造等措施,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制定推广太阳能建筑应用一体化政策。迎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验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等监管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到2015年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715万平方米。
(六)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开展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效测评工作。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初步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能耗实时监测,并与省级平台对接。对建筑用能效率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挖掘节能潜力。新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七)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磷石膏制品、陶粒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应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磷渣、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弃物研发、生产新型建材。编制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建筑废弃物管理。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绿色建筑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合力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考核。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体系,实施年度考核。各县市区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实施考核。
(三)强化政策激励。市级建立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等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区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争取省级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将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优先纳入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审批”。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推荐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其资质年检、资质升级、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
(四)强化部门监管。发改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在下达选址意见书时,将绿色建筑标准作为规划条件;在审查建筑方案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控制性指标;参与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住建部门要研究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强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开展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及绿色建筑重点技术目录,规范市场消费;组织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财政部门要安排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参与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争取省级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五)强化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健康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绿色建筑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2014年2月下旬以前,研究制定当地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并报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在2014年2月下旬以前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住建委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办检查,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实施情况。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