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协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协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协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协调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益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统筹协调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农村危旧住房改造以及国资系统棚户区改造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今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统一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组织开展。
二、加强统筹调度和管理
(一)统一下达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国家、省下达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科学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定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统一向各区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二)统筹前期工作。凡申请国家、省投资补助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统筹对接,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省投资补助。
(三)统一项目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益阳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协调指导,按月进行调度管理,确保按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
(四)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5日前,各区县(市)和市城建投公司、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农村办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上报。从每年6月份开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排名,在益阳日报、益阳门户网上进行公示。
(五)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以及相关部门,于每年6月份、10月份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市住建局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专项督查。
(六)加强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监督检查,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七)制定完善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农村办负责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三、明确部门职责
市房管局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立项争资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授权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土地供应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研究制订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发展规划,审批项目规划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等审批手续。
市住建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市审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项目的审计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及确定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购买价格。
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及资格认定以及农村危旧住房改造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城建投公司负责市中心城区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国资委系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市农村办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
四、加大保障力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地区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按年度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情况纳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年终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时,约谈对象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一)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时间节点要求(即每年6月底开工率达60%以上,10月底前开工率达100%,年底前竣工率达60%以上;国家、省明确要求竣工率达100%的),工程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因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发生群体事件的。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经市监察局调查属实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问责。
(一)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因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发生群体事件的;
(四)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及没有按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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