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益政办发〔20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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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
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是我市的重点税源之一。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漏洞比较多,单位(个人)征税、纳税意识不强,发票管理混乱,税款流失严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控联管和以票(证)控税、先税后证(检)、先税后拨”的原则,切实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源管理,强化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严防税款流失。
二、明确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其工程项目耗用建筑材料的,必须按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销售单位(个人)是纳税义务人,销售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时必须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购进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时必须向销售单位(个人)索取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
(一)建筑安装工程由施工单位(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个人)为查验审核对象;建筑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查验审核对象。
(二)查验审核应税耗用材料的发票包括钢材、水泥及制品、砖瓦、河沙、砂石(山石、石灰)、电器工程材料、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等所有建筑、装饰材料的购进发票。
三、加强协控联管
(一)实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发票查验审核管理制度。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其工程耗用材料必须索取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并凭合法真实有效发票付款、记账、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发票的,由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窗口代开合法发票并缴纳税款;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相关证件和工程预(决)算时,先接受各区县(市)国税局及其主管国税机关的查验审核,然后凭国税部门提供的《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审核证明》)方可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凡未提供证明的,由国税机关依法向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追缴税款。
应税耗用材料发票查验审核由各区县(市)国税局负责,并对被查验工程项目出具《税收审核证明》。
(二)实行“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先税后拨”的管理办法。各区县(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控联管办)应建立健全建筑安装工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相关单位应定期与国税部门交换工程规划审批、工程中标、工程报建、工程预(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房产预售证等相关信息。
1、规划部门为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应查验《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证明》(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明》),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每月5日前将上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国税部门(益阳高新区的企业建设信息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建设部门为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查验《备案登记证明》;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查验《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备案登记证明》和《税收审核证明》的,建设部门暂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每月5日前将上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国税部门(益阳高新区的企业建设信息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3、房管部门为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办理房产预售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提供的《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税收审核证明》的,暂缓为其办理房产预售手续及相关证件,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
4、交通、公路部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拨付交通建设资金或对高速公路等交通招商引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提供的《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税收审核证明》的,暂缓向其拨付资金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
5、地税部门为建筑安装工程开具各类发票时,应查验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个人)提供的《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税收审核证明》的,暂不向其开具相关发票,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
6、各区县(市)水利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向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查验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税收审核证明》的,暂缓向其拨付资金,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
7、各行政事业单位凡涉及建筑安装工程款拨付与支付的,必须暂扣工程预算总额2%的工程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补缴增值税的预留款,专款专用。
(三)加紧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增值税汇算清缴工作。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应主动补全工程项目耗用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补缴增值税后,再办理相关证件和工程预(决)算,对未按规定补全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发票的,由各区县(市)税控联管办牵头组织国税等相关部门追缴应补增值税款;已竣工和完成决算的工程,由国税部门分期分批实施税务稽查。
四、强化职责
(一)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销售单位(个人)应遵守国家财经税收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工程耗用材料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和申请查验审核。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办理发票查验审核的,将列为重点税务稽查对象,依法查处;涉及税收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应遵守国家财经税收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购进工程耗用材料时应及时索取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和申请查验审核。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办理发票查验审核的,将列为重点税务稽查对象,依法查处;涉及税收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支付工程款单位未按照“先税后证,先税后拨”的原则,违反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证件或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税款流失的,由支付工程款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的税收管理,并按规定标准足额计算增值税税款。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税款征收项目,严禁出具虚假《税收审核证明》。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察部门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对各职能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行政责任。
五、国税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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