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永政发〔2012〕4号
颁布日期:2012-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2〕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抓落实的责任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部门职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思路,确定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原则,加快建立我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对全市城镇低收入和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目标任务是:

1、到“十二五”末,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即通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累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按常住人口计算)的20%以上;

2、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3、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4、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农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强规划编制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要认真组织编制“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2、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3、房产(住房保障)部门要参与城镇规划、土地规划的审查和实施,确保住房保障规划落实。

(二)确保建设用地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要组织房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

2、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凡未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县区,不得向其它住房建设供地。

3、要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规划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全部实行“净地”方式供地。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条件的储备土地,优先供应给保障性住房建设。

4、要认真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国有工矿、中央下放煤矿、国有林区、垦区等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划拨政策,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

1、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按政策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要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并实行分笔缴纳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拓宽筹集渠道。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除政府投资外,要加大“四个结合”的力度,即采取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园区、企业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房屋征收安置相结合,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3、要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租售并举、共有产权模式。

(四)推行配套建设

1、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建廉租住房不小于2%、公共租赁住房不小于3%。

2、配建以项目配建为主,对住房保障规划未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报经市、县区(管理区)房产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面积当地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出资,进入住房保障专户,由房产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方式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愿选择,并与市房产部门签订配建或代建协议。廉租住房配建或代建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3、选择配建的,在建设过程中,廉租住房要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不得在小区内插花建设或利用杂房、车库改建为廉租住房。

4、房产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或者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迟缓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对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建设项目享受廉租住房优惠政策;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文件规定,出台具体实施的办法。

2、严格执行湘政办发[2009]63号等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国有工矿、中央下放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财政拨款的执行单位,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维护管理

1、规范准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及时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保证租金水平基本稳定。

房产(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以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或退还,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

2、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

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

要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多方式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可持续。

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期限以及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要积极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通过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社会化的物业管理等方式运营保障性住房,提高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落实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市、县区(管理区)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需要,统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二)完善责任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和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作责任。

1、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2、市直责任单位和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为实施责任单位。

工作责任:(1)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2)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按时上报实施进度和工作情况。(3)建立协调责任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开辟绿色通道。(4)建立督查责任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5)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后续管理机制,做到建管并重。(6)市直各责任单位要与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指标衔接工作,将各项考核指标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区、管理区,并明确责任。

3、县区、管理区工作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委会要按照市直责任单位分解下达具体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并参照市直责任主体工作责任建立责任体系。

(三)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纪委执法室、市直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对县区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予以通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报请市人民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建立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考核和表彰奖励问责制度,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区(管理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予以表彰奖励和问责。表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四)严格建设程序和质监机制

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建设过程中要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加强舆论宣传

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要求,增强各方面推进工作的自觉性。同时,及时分析社情,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宣传解释,让全社会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形成合理预期。要及时宣传好的典型、好的做法,凝聚智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各县区(管理区)可根据本意见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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