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张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环境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张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环境的通告

张政通〔2014〕53号

张桑高速公路是省重点工程。为了优化张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工闹事、以地霸工、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哄抢盗抢施工材料等,违者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现场,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工作人员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要带头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不得煽动亲友滋事和阻挠施工,不得参与或指使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哄抢盗抢施工材料,不得索要或变相索要赞助,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对严重违法扰乱施工秩序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施工的单位、个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经建设施工单位同意,依法、自愿、平等签订相关协议,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施工。

四、建设施工单位违法违规私招滥用他人承揽工程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民工的,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违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的整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公安、交通运输、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警、工商、规划、国土资源、司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职责,并积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整治工作。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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