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3〕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了加强土地监管,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检查范围及内容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均属开工验线、竣工验收检查范围。对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情况(包括批地、供地和批后监管等环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设项目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主要流程

(一)建设项目用地开工验线主要流程

1.建设项目用地按约定时间开工前,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验线申请,提交图纸、文件及其他资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现场核定四至,进行土地预登记。

2.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必须在到期前15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迟申请,申报延迟原因,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约定处理后,对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申报内容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定补充等方式进行重新约定开工时间。

(二)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主要流程

1.建设项目用地按约定时间竣工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竣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2.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核资料,现场查验用地情况。

3.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再申请其他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设项目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要求

(一)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竣工前,必须及时提交开工验线、竣工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开工验线、竣工验收申请书;2.开工日期申报表;3.建设项目竣工宗地现状图;4.政府土地批文;5.出让合同或行政划拨决定书;6.土地价款缴纳凭证;7.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建设项目用地未实施开工验线、竣工验收的处理办法

(一)对不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的用地单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1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并对违法用地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二)没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检查检验意见,或者检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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