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6月13日印发的《张家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张政办函〔2007〕132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

张家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灾情管理

3.3救灾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4.1IV级响应

4.2Ⅲ级响应

4.3Ⅱ级响应

4.4I级响应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物资保障

5.3通信和信息保障

5.4设备保障

5.5人力保障

5.6社会动员保障

6.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

6.l过渡性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其他设施重建

7.监督管理

7.1救助款物监管

7.2宣传、培训和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家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张家界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水利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张家界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张家界市支队、市红十字会、市无线电管理处、广铁集团公司张家界车务段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减灾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市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市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市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救灾活动,指导区县开展救灾工作;统一调度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统一协调驻张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会同新闻部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负责接待上级、外市州及国际、境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2.2.2市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减灾委工作牵头部门为市民政局,参与部门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其具体职责是: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的工作。

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掌握汛情、水旱灾情和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广铁集团公司张家界车务段: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市卫生局:组织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援助。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市公安局: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市教育局:协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安排救灾科研项目。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市文广新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张家界军分区司令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区县、乡镇(街道)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张家界市支队:组织武警部(分)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群众及重要物资。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3.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权限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进行灾情综合预警,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省减灾委报告。

3.2灾情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市民政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做好灾情信息上报工作。

3.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向省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3.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2.3对于旱灾,灾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3救灾预警响应

3.3.1启动条件

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权限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权限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3.3救灾预警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区县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4救灾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市减灾委设定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由市减灾委或办公室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4.1IV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在一个区县或相邻跨区县几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2人以上4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20万人以上。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IV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每4小时与受灾区县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及时掌握并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市民政局视频系统和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4小时与受灾区县联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相关信息,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省民政厅报送灾情信息。

(4)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工作,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IV级响应,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2Ⅲ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在一个区县或相邻跨区县几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4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28万人以上。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区县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每4小时与受灾区县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街道)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民政局视频系统和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4小时与受灾区县联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张家界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省民政厅报送灾情信息。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工作,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6)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4.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3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在一个区县或相邻跨区县几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5万人以上。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每4小时与受灾区县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街道)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民政局视频系统和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4小时与受灾区县联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张家界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省民政厅报送灾情信息。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6)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7)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4.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4I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在一个区县或相邻跨区县几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0%以上或40万人以上。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办公室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情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迅速全面开展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综合)组:检查督促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害、救灾及捐赠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信息,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负责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负责救灾后勤保障工作。

(3)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人民政府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市人民政府领导迅速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5)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

(6)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7)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跨区县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实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4.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5.1.1区县人民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1.2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5.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2物资保障

5.2.1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减灾委在全市建立1个市级和4个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5.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5.2.3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市级可调(征)用各区县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3通信和信息保障

5.3.1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5.3.2加强市、区县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市级2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5.4设备保障

5.4.1市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5.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5.5人力保障

5.5.1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区县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以及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

5.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监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5.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5.5.4各区县减灾委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5.6社会动员保障

5.6.1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制定《张家界市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内容。

各级减灾委要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6.2市民政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城区和有条件的城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5.6.3市有关部门要健全区县对口支援机制。

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分)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

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区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灾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

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灾情稳定后,区县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将本市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省民政厅和减灾委办公室。

6.3.2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4其他设施重建

发改、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监督管理

7.1救灾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与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应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宣传、培训和演练

7.2.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各级减灾委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国家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2.2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区县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

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7.2.3各级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7.3奖励与责任

7.3.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4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

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自然灾害。

8.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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