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5年时间全国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安排到我市的指标任务是4.47万套。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有效举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抓实抓好。

二、强力推进,确保完成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标任务是:新增廉租住房1500套,新增经济适用住房12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309套,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1307户。上半年开工率必须达到70%以上,9月底前必须全部开工建设,12月底前必须竣工达到70%以上。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和研究,分管负责人要深入一线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对建设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区县以及支持配合、指导不力的市直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继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评估考核范围,对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行政问责。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项目进度调度、督查和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等工作;发改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立项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强化对建设资金运行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安排,落实土地保障优惠政策;规划部门负责控制好用地规划,会同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林业、农业、民政部门依据分工做好林区、垦区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配合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四、落实配套措施,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落实住房保障规划。规划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科学有序推进的前提。房地产(住房保障)、发改、民政、农业、林业、规划等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我市住房现状以及住房保障对象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象底数,按照“十二五”期末20%的城镇民居享受住房保障的要求,明确住房保障任务、标准和范围,6月底前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将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延伸到2030年。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并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要参与城镇规划、土地规划的审查和实施,确保“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落到实处。

(二)落实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上,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房地产(住房保障)、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单列,实行专项考核。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十二五”期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不得少于120公顷。各区县要根据年度住房供地和建设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凡未按要求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不得向其它住房建设供地。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国土资源部门应与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搞好衔接,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国有工矿、国有林区等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

(三)落实筹集资金渠道。一是加大政府投入。根据每年的住房保障任务,除去中央、省专项补助之外,廉租住房建设缺口资金由同级财政兜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取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存入财政住房保障专账,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二是开展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工作。借鉴外地成功经验,进一步优化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积极鼓励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力争6月底之前全市全面实施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工作,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三是认真落实商品房项目建设中配套保障性住房政策。加大商品房项目建设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力度,凡挂牌出让的商品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建廉租住房不小于2%、公共租赁住房不小于3%。配建以项目配建为主,对不宜配建的,报经当地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面积的造价出资异地配建费用,进入住房保障专户,由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或者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迟缓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一是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对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建设项目享受廉租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等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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