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张家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9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张政办函〔2011〕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区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工作任务。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考核对象为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是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责任书明确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二是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三是国家下达的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投资计划、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投资计划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进度情况及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条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主要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组织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公平分配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严格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登记、公示、轮候、分配、退出进行动态管理,以及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评议、审批、资金补助规范管理情况;落实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专项经费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第七条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情况;当年区县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总价款按5%提取、贷款等融资和其他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情况;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建设用地落实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落实制度的情况;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情况;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九条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区县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向社会公示、上报备案情况;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落实情况;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机构,明确管理职责,配备人员编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情况;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信息公示公布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十条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执行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费用减免政策情况,特别是落实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张政办函〔2011〕66号)文件要求。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综合打分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区县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予以表彰奖励和约谈、问责。市人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约谈、问责、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由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区县进行抽查;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分别牵头组织对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区县人民政府每月要进行自查,并将当月自查情况和年度自查情况分别于每月底前25日和当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机构。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情况报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还要分别报送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五条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区县自查情况,于本年12月上旬开始,组织对区县进行年度考核,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优秀的区县将推荐给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考核于本年12月底前结束。

年度考核具体细则按《张家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考核评价表》执行,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的为优秀、60(含)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对于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准入分配管理发现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约谈区县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汇总通报。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未能按时间节点要求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土地、税费优惠、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市人民政府要求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评估范围。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取消其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1年张家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评价表

附件

2011年张家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评价表

序号

分值

计分标准

加分

扣分

备注

1

目标

任务

完成

情况

50

1、目标任务落实到了具体项目(6分);2、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建设各项手续完善(4分);3、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管理任务(40分)。

全年每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加0.5分,加分总计不超过5分。

1、未完成落实到项目扣6分;2、按项目计算,第一个项目前期手续不完善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总分值为止;3、未完成年度目标总任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单项未完成指标任务,按每项扣分,每低于年度目标任务10%扣1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开工标准:保障性住房新建、改造必须是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动槽,购买和租赁是已签订购买租赁合同,租赁补指补贴发放到户;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工,实行货币补偿的要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物安置的要求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正式破土动槽;农村危房改造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2、年度调整目标任务不加减分。

2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10

1、全年未受到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2分);2、工程质量合格率100%(4分);3、未发生安全事故(4分)。

1、凡受到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一次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2、凡发生一般工伤事故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以区县建设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为依据。

3

准入、退出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10

1、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登记、公示、轮候、分配、退出以及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评议、审批、资金补助管理机制健全(2分);2、分配公平规范(5分);3、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分全(1分)、资金到位(1分)、管理规范(1分)。

1、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动态管理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评议、审批、资金补助机制不健全扣2分;2、凡发生违规分配(包括资金补助)每人次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3、未明确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专项经费政策的扣1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专项经费未落实的扣1分;4、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分,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不到位扣1分,管理不规范扣1分;4、凡准入、退出和运行维护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或对保障对象诉求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序号

分值

计分标准

加分

扣分

备注

4

资金

保障

10

1、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补贴给住房保障对象(2分);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到位(2分);3、土地出让金按比例提取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分);4、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分);5、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规范(2分)。

1、1-4项考核指标按单项计分,未落实不得分,未完全落实按占比扣分;2、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扣除本项分值,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资金到位情况以财政部门下拨资金正式文件为准。

5

用地

落实

情况

10

1、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分);2、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制度了土地供应计划并落实(2分);3、落实了次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并完成了土地预审(2分);4、启动了在土地出让条件及土地使用权发放时把关落实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2分);5、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划拨政策落实情况(2分)。

考核指标按单项计划,未落实不得分,未完成落实按占比扣分。

序号

分值

计分标准

加分

扣分

备注

6

优惠

政策

落实

情况

5

1、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2.5分);2、按国家、省和市政策文件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收费减免政策落实(2.5分)。

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和农村危房改8类,每类凡税收政策没落实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每类收费减免政策未落实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7

基础

管理

工作

情况

5

1、编制了《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1分);2、制定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张政办函[2011]66号)的政策并组织实施(1分);3、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健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落实(1分)4、运用湖南省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1分);5、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示、公布制度并落实(1分)。

1、未按要求编制了住房保障规划或编制了但未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扣1分;2、未制定或未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张政办函[2011]66号)均扣1分;3、机构、编制、经费凡有1项未落实即扣除当项分1分;4、未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及其他要求上报的材料,一次扣0.1分,出现严重误报一次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5、未按要求公示、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每次扣0.2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1、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政府或编办文件为准;2、统计报表、情况报送、公示、公布情况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日常掌握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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