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筑整治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文号:长政发〔2015〕7号
颁布日期:2015-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筑整治的通告

长政发〔2015〕7号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开展违法建筑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查处并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重点整治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为拆违工作的实施主体,街道(乡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大力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对监督管理不力或袒护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整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实施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广大干部群众应当主动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支持和配合拆违控违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参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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