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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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3〕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湖南省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国发〔2012〕45号文件为依据,以强化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建立监管机制,强化能力建设,按照城乡统筹、科学救助的要求,努力构建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权责明确的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升低保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1.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责任,实行按级、按分工负责处理。
3.城乡一体、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低保制度城乡并轨和一体化管理,加强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4.以人为本、分类施保。体现人文关怀,促进保障对象家庭发展。实施分档救助,切实提高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等重点对象的救助水平。
5.公平公正、阳光操作。规范工作程序,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二、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和机制
(一)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1.规范申请家庭成员认定条件。低保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申请人家庭中的现役义务兵、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失踪人员等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完善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是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家庭收入的计算,要体现人文关怀,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特殊津贴、抚恤金、优待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要根据申请家庭的情况,采用科学的收入计算方法,准确计算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在计算收入的同时,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以外的其他因病、就学等非生活性固定支出,在确定保障金时据实在限额内予以剔除。
3.明确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增加家庭财产作为低保认定的基本条件,明确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财产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总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家庭(含征地拆迁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购买贵重金银首饰或古玩字画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房、建房(拆迁安置、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二)建立健全核对评估机制。强化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的共同授权,建立健全城市以“核对为主、评估为辅”,农村以“评估为主、核对为辅”的核对评估机制,提高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精准度和资格认定的准确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证券、保险、工商、国税、地税、住房公积金、残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供电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教育、房地产、拆迁款、安置房、燃气、土地使用证、户籍、机动车、出入境、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社保、就业、医疗、出租车驾驶员、存款、证券、保险、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残疾等级、组织机构代码、水、电等方面的信息,并形成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规范信息核对的内容和流程,及时有效运用核对结果。享受信息共享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职责,防止信息泄露,并防止随意扩大共享信息使用范畴。科学制定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细化计算项目和方法,量化评估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三、推进低保规范管理
(一)规范低保工作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申请人通过户籍(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低保工作机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低保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全部家庭成员要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授权低保工作机构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对、评估。
2.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受理低保申请后,组织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逐一进行核对评估、入户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评议。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以及民主评议存在较大争议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通过综合核查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意见。
3.规范审批程序。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入户调查资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入户抽查内容在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入档备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工作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4.规范公示程序。县(市、区)要在辖区内的村(社区)、乡镇(街道)设立统一固定的社会救助专用公示栏。申请人的姓名、家庭成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拟保障金额等情况,要在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将享受低保待遇对象的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情况,在申请对象户籍(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无关的信息。
(二)加强低保工作动态管理。要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当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出现变化时,低保家庭要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低保工作机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核查,并将结果报告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已纳入保障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定期开展核查工作,对“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各级低保经办机构要建立明查暗访机制,定期开展年度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做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
(三)规范低保资金的管理。财政、民政部门要合理编制低保资金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市、区)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规范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进一步规范低保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对象要在发放(领取)表上签字确认,严禁出现二次分配和平均分配。
四、强化低保工作的监管机制
(一)完善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申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单独备案登记。故意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备案的低保对象要严格核查管理,属新申请的,审批前必须逐一入户核实;属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在定期复核时要重点核查,防止出现“关系保”、“人情保”。
(二)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逐步建立低保对象信息核查机制。要切实加强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请求相应行政机关复查和复核各一次,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级低保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社会工作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对低保家庭的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取证、审核、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低保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低保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事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直接督查督办。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要加大追究的力度,除取消低保待遇,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采用威胁、谩骂、侮辱、伤害等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救助待遇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骗保对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五、落实低保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低保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将低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列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绩效考核范围。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做好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低保政策的有效执行、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机构编制、经费保障、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工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审核职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低保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由县(市、区)社会救助局负责人员调配。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市、县、乡三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明确专人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民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低保的认定条件、审批程序、动态管理等政策法规,宣传申请低保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宣传低保对象积极就业、自主脱贫的典型事迹,宣传各地社会救助的经验和做法,营造关心困难群众、依法依规救助、鼓励自主脱贫、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本意见自201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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