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水域设禁航区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水域设禁航区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水域设禁航区的通告
长政发〔2013〕3号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是一座以改善湘江通航条件为主,兼顾保障供水、灌溉、改善环境、公路交通、发电等多重功能的综合性枢纽工程。为确保长沙枢纽船闸、左右汊泄水闸及三期建成的电站厂房、鱼道等水工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安全,确保过往船舶航行及船员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设立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水域禁航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上下游各1.5km水域(上下游航道除外)范围为枢纽工程水上禁航区,航区坐标为:
禁航区坐标(坐标系为长沙独立坐标系)
地理位置
坐标(经纬度)
X(N)
Y(E)
上游
左岸
119014.197
(28°22〞33.1042″)
34872.234
(112°50〞00.9531″)
右岸
119664.093
(28°22〞54.54325″)
35938.051
(112°50〞39.87012″)
下游
左岸
121549.760
(28°23〞54.91831″)
33129.800
(112°48〞56.05707″)
右岸
122498.201
(28°24〞26.05303″)
34174.482
(112°49〞34.09686″)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上禁航区域内进行爆破、取土、采砂、船舶修造等生产作业,不得进行餐饮、网箱养鱼、捕鱼、电鱼、钓鱼、炸鱼等作业行为和游泳、潜水等活动。
三、所有船舶、排筏、水上浮动设施等不得驶入禁航区。
四、过往船舶必须遵守枢纽船闸过闸管理规定,服从地方海事部门的调度安排,有序过闸,确保通航安全、顺畅。
五、禁止其他有可能危害长沙枢纽通航、泄洪、电力设施运行和大坝安全的活动。
六、如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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