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8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本级政府投资,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

第三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类别:

(一)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三)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和抢险救灾工程;

(四)市政府决定的应对重大经济社会事件的紧急工程,以及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

第四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由市政府确定。经市政府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报市政府批准后,其审批按以下环节办理:

(一)市发改委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办理立项审批。

(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及规划修改或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项目按简易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设计方案按项目性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投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价)由市审计局审查,在此基础上,对投资和社会影响大以及市政府明确需上报市政府审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上报市政府批准。

(四)建设单位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后,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或办理临时施工许可。

(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经市政府确定同意后,可先开工后按本办法第五条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根据紧急程度,在监察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原则上由政府职能部门中从事公共服务的单位负责实施,因工程特殊等原因,政府职能部门中无适合资质单位的,再面向社会选取实施单位。

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项目,经分管市长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第五条中审定的投资额支付30%预付款。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建设业主的项目,参照财政性资金拨付模式支付。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其他费报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工程费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局审计,将结果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支付余额。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