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号:长住建发[2011]359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359号
各建设业主、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长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遏制围标串标,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是指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牵头组建,通过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进行统一审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保持相对稳定,服务期为每三年一期。
第五条市住建委牵头,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建立、考核、测评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下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的委托下可以承担工程代建、技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下列业务:
(一)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报建。
(二)拟定项目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组织开、评标会议。
(四)协助招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
(五)其他与工程建设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第七条入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入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纳入市、区两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需要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项目单位可以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确定。
(二)单项服务费用大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可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至少抽取3家通过择优询价方式确定,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条非本市行政区域工商部门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驻长办事人员名单报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下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专职人员必须常驻长沙。当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招标办。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库按照代理机构资质组成分四级,一级库由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组成,二级库由甲级、乙级招标代理机构组成,三级库由甲级、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组成,四级库由具有中央投资项目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
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一级库中抽选产生;工程总投资在6000万(不含6000万)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在二级库中抽选产生;工程总投资在6000万以下的项目,在三级库中抽选产生;中央投资项目在四级库中抽选产生。
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招标代理服务,单项服务费100万元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谈判确定合作方式,签订合同后直接委托。
第十二条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期内(从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起到招标项目中标公示结束),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代理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个数,甲级不得超过3个,乙级不得超过2个,暂定级不得超过1个。
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有投诉,待投诉处理完后),招标代理机构即可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销号。
第十三条招标人需要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应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招标人组织,在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监督下,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抽取,具体抽取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住建委牵头,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并报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因违规被取消资格的或年度综合考核清除出库的,其空缺名额按中标候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招标代理机构库,计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相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一)入库时,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后,转包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后,放弃中选资格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入库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处理处罚:
(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不认真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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