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体制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体制调整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体制调整试行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体制调整试行方案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仅限于政府财政拨款的投资项目和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或融资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和结算评审的工作体制。

二、调整内容

将政府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占投资总额50%以上,含50%)建设的项目,一类是以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占投资总额50%以上)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和结算实行分级负责制,财政部门或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进行初审,审计机关进行终审,终审结果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一)概预算和招投标上限值的评审体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和招投标上限值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结算初审机制

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评审部门初审任务集中且工作量较大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承担部分任务,但自身完成的初审工作量不得低于70%。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招标产生。

以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的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各投资公司内审机构必须经过财政审计部门认可,才能承担初审责任。

(三)结算终审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各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分类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或自行组织初审,初审完毕后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资主体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含业主报送资料和初审过程资料)和初审结果送市审计局进行终审。

(四)评审监督机制

市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各业主单位负责的工程结算初审和终审的程序、质量、效率和廉政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约束措施

1.工程款支付。未经审计机关终审的项目必须按照已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25%以上预留工程款,待结算审计完成后按审计机关终审结果结算。未预留25%以上工程款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审核时限。评审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评审审计单位在收到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后,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结算评审和审计。合同中对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评审和审计并提出结算评审和审计报告。

(1)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20个工作日;

(2)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30个工作日;

(3)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45个工作日;

(4)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60个工作日;

(5)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长。

三、激励约束机制

(一)市本级投资主体

以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由业主单位内审机构承担的误差率应控制在5%(含5%)以内,由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的误差率应控制在3%(含3%)以内的,超过部分按相应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分别扣减各业主单位工作经费或中介机构服务费。中介机构连续三次误差率超过上述控制值的,取消参与评审资格。

(二)市财政评审部门

1.以财政拨款为主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误差率应控制在3%(含3%)以内,超过3%部分按相应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扣减财政评审部门工作经费。

2.在项目工程结算初审核减金额中按核减额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三)市审计部门

1.对项目工程结算的复审误差率应控制在2%(含2%)以内,超过2%部分按相应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扣减审计部门工作经费。

2.在项目工程结算复审核减金额中提取10%用于奖励。

各层次评审审计工作接受市监察部门的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有索拿卡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对相关部门按上述规定提取的奖励,由市本级各投资主体将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在项目成本中列支。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工作经费和对个人的奖励。处罚扣减资金也要相应扣减到相关责任人。具体办法由单位自行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方案从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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