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力度,杜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失泄密事件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1年3月7日至31日。

二、检查方式

(一)自查阶段(3月7日至18日)。各级各部门对在网站及其他途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件资料(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2月1日)进行全面清理、自查。

(二)抽查阶段(3月21日至31日)。市政府办、市政务公开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保密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文件和《株洲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情况。

(二)各级各部门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情况。是否有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否制定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是否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审查手续(经办人员是否进行初审,分管领导是否审批等)。

(三)各级各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单位独立互联网站上公开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清理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并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请于3月18日前将开展自查的情况及文件资料清查登记表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联系电话:28680652。

附件:1.株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2.文件资料清查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信息公开保密检查通知

附件1

株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株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里有关规定,特制定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凡在市内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

第五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由政府网站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六条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各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市政府办公室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政府秘书长或者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上传,重要信息必须经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传。

(五)市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第七条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市政府及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上传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每月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报送《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发布审核汇总表》,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发布审核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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