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201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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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6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5115”工程企业: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5115”工程的意见》(株办发〔2008〕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落实“5115”工程企业新上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条件
(一)“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为“5115”工程企业(含车辆集团的6家子公司)。如遇“5115”工程企业调整,新列入“5115”工程范围的企业,从列入当年开始享受政策待遇;退出“5115”工程范围的企业,从退出当年开始不再享受该政策待遇。
(二)“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只适用于生产性建设项目,具体包括项目的厂房、设备、仓库、试运铁路等生产性设施和办公楼、技术中心、与生产设施配套的水泵站、空气压缩站、蒸气管道、变电站、配电房、制氧站、采暖管、道路、绿化、下水道、天然气管道、锅炉房、运输铁路等生产性配套设施。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享受该政策待遇。
二、“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的范围、标准“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征地、立项、规划、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涉及到收费项目共48项,这些费用的减免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照“代收代缴、全额上交”或“统一征收、地方留成、部分上缴”方式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服务费用和其它费用,需上缴省或国家的部分按规定的标准和相应比例收取,代收代缴,市级以下的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收;其他应由地方收取的费用(含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需按照“先征后返”方式收取的上缴省或国家的收费,先按规定收取,上级返还后即时返还给缴费企业。
(二)由自收自支的事业性服务机构收取的其它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减免的费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取。
(四)国家政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含停征期限尚未到期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立即停止征收。
以后新增费用均按以上原则对应处理。
根据以上原则,核定了“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见附件)。各地、各收费部门和单位以后照此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地、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特殊费用减免政策,明确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要简化内部审核审批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不得因减免费用而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按照服务公开、收费公示要求,建立健全“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应张贴“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收费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收、减、免费用的项目、范围、计费单位、标准、政策依据、收费部门、监督电话(包括主管部门、物价、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号或服务价格登记证号。各收费部门、单位要亮证服务,在服务窗口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
(二)每年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对“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附件:1.株洲市“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特殊费用减免政策适用对象名单
2.株洲市“5115”工程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收、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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