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号:株建发〔2013〕2号
颁布日期:2013-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装饰装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促进装饰装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住建部《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株洲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5日

株洲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和对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凡涉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美化环境、并符合国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和安全标准。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本市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日常工作由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对工程进行统一装饰装修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总体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许可与监管。

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七条申请领取建筑工程《装修》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确定建筑装饰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九条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九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建筑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凡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十六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及要求;

(五)装饰装修工程的维修及保修的内容、期限;

(六)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合同的生效时间;

(十)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推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九条装修人委托装饰企业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做到文明施工,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收到施工企业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和构配件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相关责任人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文件报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供冷、供热系统为2个采冷期、采暖期。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所有条款由株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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