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湖南省株洲市委办公室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办发〔2012〕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株洲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

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确保今年顺利通过“畅通工程”复评,根据“畅通工程”工作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12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根本目的,以“文明交通、和谐交通、绿色交通”为主题,按照“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努力为构建和谐株洲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全面巩固已有的创模成果,不断健全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城市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积极发展绿色交通,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通行条件,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高道路交通运行安全状况指数,创造便捷、高效、顺畅、安全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推进城市交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确保“畅通工程”各项指标全面达标,顺利通过一等管理水平复评。

(二)具体目标:加大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道路承载能力显著提高,路网结构持续优化,建成区道路网密度达8km/k㎡以上;建立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体系,规范停车管理,停车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更加顺畅,公共汽电车万人拥有量达到10标台/万人,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的分担率达到21%以上,步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自行车分担率达到25%以上;交通组织更加科学合理,交通指挥系统及交通诱导系统得到充分运用,交通拥堵问题明显缓解,市区平均车速提高到30km/h以上;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全市交通事故死亡率控制在5人/万车以下,无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市民交通守法养成更加文明,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95%、85%、80%以上,机动车遵守让行标志、标线的比例达到70%以上,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按规定让行的比例达到70%以上,中小学生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校车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建立,校园交通安全服务得到保障。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长效机制。研究和预测因城市发展引发的交通问题,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进行科学合理长远规划,明确分阶段发展目标;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完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交通年度报告,并报政府批准实施。按照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要求,将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作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规划阶段的强制要求,使建设项目与道路条件相协调,确保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建立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机制,理顺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及时排查交通堵点和乱点,着力解决当前较为突出的城市交通问题。

(二)改善城市道路通行条件。结合城市提质工作,打通城区“尽端路”、“瓶颈路”,消除因路网结构不合理带来的道路通行能力限制。进一步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通行条件,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设施,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挤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广泛利用支路、胡同小巷、社区道路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网络,引导短距离交通向非机动车和步行转变。研究完善停车政策,将停车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开发项目,落实专项资金,加大规划和建设力度。鼓励停车产业发展,促进投资建设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年内对中心城区或者交通流量集中区域道路内停车位实施差别化的停车收费措施,控制中心城区停车供给,减少小汽车的通行。加强新建、改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配套建设,确保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定期开展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排查,提高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密度,促进交通安全设施的规范设置,达到协调性、系统性、一致性。

(三)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倡导“低碳交通,文明出行”,积极规划建设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交通体系,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步行、自行车示范区并逐步推广,确保年底前达到“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标准。逐步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准点率、运行车速和运输能力,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适服务,促进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的提高。科学布局公共交通网络,优化线路、站点,延伸公共交通服务进社区。科学合理确定公共交通票价,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构建适合不同群体需要的公共交通出行结构。加强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设计,建设公共交通停车换乘系统,强化不同交通方式和不同公交线路的有效衔接,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

(四)实施科学的交通组织管理。广泛运用交通工程技术,科学合理实施交叉口渠化,合理应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等措施,优化重点区域交通组织,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管理效率。年内要在对城区停车场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并运用交通诱导系统疏导交通,均衡流量,缓解拥堵。健全快速高效的勤务管理模式,提升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指挥能力。完善快处快赔处理机制,提高理赔效率,降低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

(五)综合治理交通秩序。持续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采取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假牌假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严重交通违法与个人征信、银行信贷信用考评、机动车保险费率挂钩制度,进一步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的惩处力度,增强社会约束作用。

(六)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及校车的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治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深入开展“护学岗”活动,加大学生儿童上、下学期间的护学力度,规范校园门口接送车辆的组织和管理,着力改善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加强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学校教学大纲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管理台账,定期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校车通行保障制度,从严查处校车违法行为,预防校车安全事故。

(七)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务车辆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党政机关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各党政机关要与驾驶人员签定安全责任状。严格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各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向公安交警提出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申请,交警部门不得减免任何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6月底前):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组建各级“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2012年7月至11月):实施阶段。对照“畅通工程”标准,抓重点、抓难点、抓亮点,保证工作不缺项,各项考核指标必须在年底前达标。同时,高质量整理编制各种迎检资料。

第三阶段(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迎检验收阶段。认真做好迎接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畅通工程”复评工作通过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株洲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陈君文任政委,市委副书记、市长王群任组长,市人大主任姜玉泉任总督察,阳卫国、徐文龙、王志刚、谢清纯、孙中喜、刘力量、杨宋虎、李异建、贺夏盛、唐向阳等同志任副组长,株洲警备区、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农机局、市公路局、市文明办、市创建办、市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莲易公路管理处、市公交总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创建办,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创建办主任苏涛任办公室主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黄耀斌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畅通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城市四区“畅通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主管副区长兼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由一名政府办领导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要明确一名联络人和一名资料员,负责日常联系及资料收集工作,资料收集后送交市交警支队“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周莺,联系电话:28687079)。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搞好责任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公安、住建、规划、城管、交通、教育、宣传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根据评价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对照目标找差距,对照要求查问题,督促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实施“畅通工程”的经验教训,充分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研究发展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要强化株洲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完善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城市交通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尤其是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畅通工程”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强化广大交通参与者良好的守法养成;同时,要认真总结推广“畅通工程”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影响“畅通工程”工作的不良现象,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畅通工程活动的良好氛围。

附:株洲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责任分解

附件

株洲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

工作责任分解

一、株洲警备区

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0、P31的要求,加强军用车辆管理,开展军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反馈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军用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记录处理意见和结果,确保军用车辆和驾驶员遵章守法率达99%以上,杜绝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树立军车模范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

2.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驻株官兵中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二、市监察局

3.加强对成员单位行政监察,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视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内部驾驶员和车辆管理,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三、市委宣传部

5.多形式、多角度、多渠道、全方位宣传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社会公德,全面提高市民遵法守规意识。

6.有重点、分阶段大力宣传畅通工程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和人物,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2的要求,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路况、交通管制、道路施工、停车场位置、停车状况信息等交通信息。

四、市委政法委

8.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交通管理纳入综治考核工作,加大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力度。

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0、P31的要求,牵头组织开展警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警用车辆和驾驶员遵章守法率达99%以上,杜绝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树立政法机关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形象。

10.牵头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公安部校园周边秩序八条措施,保障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社会治安良好。

11.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五、市直机关工委

1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0、P31的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和驾驶员遵章守法率达99%以上,杜绝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树立党政机关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形象。

13.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六、团市委

14.组织青年志愿者围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关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不闯红灯”、“文明礼让”等主题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活动,向市民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养成文明出行习惯;增强市民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意识,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七、市创建办

15.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的要求,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株洲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并根据交通需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城市发展要求,进行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

16.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畅通工程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确保各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有力,推动全市畅通工程工作稳步发展。

1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4的要求,建立多部门合作、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决策科学的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机制,利用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交通拥堵节点和交通秩序乱点排查工作;重大交通建设和改善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持续开展严重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建立严重交通违法与银行信贷信用考评、机动车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协作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县市区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18.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5、P16的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步行道、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改造力度,为市民提供通行路权和良好通行环境,使城市居民的出行方式(全方式)中,选择步行的出行量占总出行量的比例达到35%以上,使城市居民的出行方式(全方式)中,选择自行车(包括普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出行量占总出行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协作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城区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19.聘请2~3名国家畅通工程专家作为我市创建工作顾问,指导我市创建工作。(完成时限:2012年10月底前;协作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

20.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办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八、市教育局

2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2的要求,多形式、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宣传交通法规,在制定中小学生教学大纲时,要加入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的常识,提高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及交通安全意识,保证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中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90%以上。

2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3的要求,配合交警部门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并提供中小学校、幼儿园名称、位置、班级、师生人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3.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4的要求,根据学校的设置规划,加快学校的建设,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入园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对不能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地方,积极制定、实施提供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制定落实校车安全保障措施,并满足七项评价内容要求。

九、市公安局

24.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0、P31的要求,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含警用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和驾驶员遵章守法率达99%以上,杜绝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树立政法机关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形象。

25.贯彻落实公安部校园周边秩序八条措施,保障校园周边社会治安良好。

26.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十、市财政局

2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0的要求,参与配合城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含人行道)实施差别化的停车收费相关工作。

28.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管理设施的投入,改善城市交通基本条件。

29.积极协调解决实施畅通工程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保障畅通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0.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公交优先发展政策。

31.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十一、市住建局

3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参与配合市规划部门完成《株洲市城市交通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33.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4的要求,根据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对重大交通建设和改善项目征求公众意见。

34.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5、P6、P7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划建设城区道路基础设施,使建成区内道路网密度达8km/k㎡以上(P5要求),市区拥有的人均道路面积达13㎡/人以上(P6要求),满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评价内容要求,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协作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城区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承担道路建设的相关单位)

35.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8、P9的要求,参与配合市规划局根据《停车设施规划》,加强停车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构建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确保市区百辆汽车社会公共停车位数达20个/百辆以上,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达0.6个/100㎡。

36.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1的要求,根据市交警支队中央隔离设施设置方案,对建成区内双向六条机动车道(含)以上主干路段设置中央隔离设施,使中央隔离设施的规范设置率在80%以上。

3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5的要求,根据《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加大对步行道的建设和改造力度,为市民提供良好的通行环境,使城市居民出行方式(全方式)中,选择步行的出行量占总出行量的比例达到35%以上。

38.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6的要求,根据《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加大对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改造力度,为非机动车提供路权和良好的通行环境,并确保非机动车道连续,使城市居民出行方式(全方式)中,选择自行车(包括普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出行量占总出行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

3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8的要求,参与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加大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的建设力度,使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设置率在20%以上。

40.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9的要求,对改扩建道路交叉口进行建设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施工,使各交叉口渠化符合以下要求:路口左转、直行、右转进口车道数与交通需求相匹配;路口范围内有导流、导向标线;转弯半径满足要求;多相位控制时左转车道设置左转弯待转区;根据视距三角形原理,保证了足够视距;路口渠化与信号控制参数设置相协调;交通标志标线符合规范。

4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3的要求,对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做到占路施工作业控制区范围设置合理,修建了临时便道;施工作业控制区周边道路设置施工预告标志、绕行标志和其它临时指路标志,引导车辆通行;施工作业区周围设置了连续封闭的围板、路栏或锥形交通路标等设施;施工围挡上设置了高亮度施工警告灯,并在傍晚及雨、雪、雾天气时开启;加强施工监管疏导,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交通引导员,保障施工现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不引发严重交通拥堵。(协作单位:市交警支队)

4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6、P27的要求,结合相关规划及城市提质工作安排,改善道路条件,使早晚高峰时段建成区主干道上机动车的平均行程速度达到30km/h以上。建成区主干道上周期性严重阻塞路口数量占主干道交叉口总数比例控制在2%以下。

43.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含公交公司)

44.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与规划局编制《株洲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进一步细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专家评审和政府批准。(协作单位:市规划局)

45.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参与配合市规划部门完成《株洲市城市交通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46.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4的要求,根据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对影响交通秩序,造成交通拥堵节点和交通秩序乱点的客运车、非法营运摩托车、出租车进行排查、治理,确保复评通过验收。

4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2的要求,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实际运输能力,使公共汽电车万人拥有量达10标台/万人。(协作单位:市统计局)

48.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3的要求,科学设置公交站点,确保建成区公共交通覆盖率大于40%。

4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4的要求,大力发展城市公交,使公共交通分担率达21%以上。(协作单位: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

50.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7的要求,参与配合交警部门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在主干道上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使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道路长度占主干道总长度的比例达到11%以上。

5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8的要求,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服务水平,改善公交乘车和运行环境,实现公交系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使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满足七项评价内容要求。

5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8、P29的要求,加强对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管,杜绝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公路(含国、省、县乡道)事故多发路段及道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对市级以上(含)交安委组织督办的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点、段,确保事故多发路段及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按要求100%治理到位,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3.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3的要求,完善公路沿线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交通安全。

54.加强巡查,及时了解本部门管理的公路路况,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破损路面及时修缮。

55.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56.要加大对正三轮摩托车(趴趴车)、两轮摩托车参与城市客运的打击力度,确保建成区内无营运的趴趴车、两轮摩托车,净化城市客运市场,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协作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

57.积极协调解决火车站、泰山西路的客运车辆占路营运的问题,营造良好客运环境。

十三、市卫生局

58.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联动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反应,快速处置。发生伤人交通事故后,医疗救护人员白天应在5~10分钟、晚上10~15分钟赶到现场进行救治,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参照《评价指标体系》P28、P29、P31的要求)。

59.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十四、市物价局

60.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0的要求,参与配合市城管局对城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含人行道)实施差别化的停车收费。依据相关停车收费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停车泊位收费价格、收费方式进行听证;核定出台城区路内停车收费的标准;对收费价格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十五、市统计局

6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参与配合市规划局完成《株洲市交通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6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2的要求,配合交通运输局提供相关基础数据资料。

63.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十六、市城管局

64.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参与配合市规划部门完成《株洲市城市交通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65.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4的要求,根据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对影响人行道上通行秩序的车辆进行治理,确保复评通过验收。

66.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7的要求,加大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步行道的建设,完善步行道上设施。步行道上必要的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没有被其他市政设施、车辆等非法占用;步行道有适当的提示标识或警告信息,标线施划准确、清晰;制定了步行道、非机动车道维护及管理办法。

6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8的要求,参与配合市规划部门在有条件的地方科学、合理、规范设置人行道上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问题,确保市区百辆汽车社会公共停车位数达20个/百辆以上。

68.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0的要求,配合交警部门对城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含人行道)实施差别化的停车收费措施。

6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1的要求,配合交警部门建设交通管理设施,并简化相关审批手续。

70.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5的要求,加强对步行道的管理,完善相关设施,规范停车秩序,为市民提供良好的通行环境;组织市容环卫监督员加强对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线等违法行为的管理。

7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6的要求,组织市容环卫监督员配合交警加强对路口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行为的管理。

7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9的要求,对改扩建道路交叉口进行建设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施工,使各交叉口渠化符合以下要求:路口左转、直行、右转进口车道数与交通需求相匹配;路口范围内有导流、导向标线;转弯半径满足要求;多相位控制时左转车道设置左转弯待转区;根据视距三角形原理,保证了足够视距;路口渠化与信号控制参数设置相协调;交通标志标线符合规范。

73.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2的要求,配合交警部门建设各种诱导设施,简化相关审批手续。

74.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3的要求,加强破、占道施工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对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做到占路施工作业控制区范围设置合理,修建了临时便道;施工作业控制区周边道路设置施工预告标志、绕行标志和其它临时指路标志,引导车辆通行;施工作业区周围设置了连续封闭的围板、路栏或锥形交通路标等设施;施工围挡上设置了高亮度施工警告灯,并在傍晚及雨、雪、雾天气时开启;加强施工监管疏导,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交通引导员,保障施工现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不引发严重交通拥堵。(协作单位:市交警支队)

75.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6、P27的要求,结合相关规划及城市提质工作安排,改善道路条件,使早晚高峰时段建成区主干道上机动车的平均行程速度达到30km/h以上。建成区主干道上周期性严重阻塞路口数量占主干道交叉口总数比例控制在2%以下。

76.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0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卫监督员的作用,加大对行人不按信号通行,不按斑马线横路等违法行为的管理力度,使行人出行守法率达到80%以上。

77.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78.加强城市垃圾和渣、余土运输源头管理,减少运输过程中对城市道路的污损。

十七、市规划局

7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修编《株洲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使建成区内道路网密度达8km/k㎡以上(P5要求),市区拥有的人均道路面积达13㎡/人以上(P6要求),确保城市交通可持续和谐发展;并经专家评审和政府批准。

80.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参与并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并经专家评审和政府批准。

8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及《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号)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编制《株洲市停车设施规划》,并经专家评审和政府批准。

8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P7、P15、P16的要求,编制《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使建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均规划了步行道、非机动车道,且系统连续,路权有保障;步行道上规划盲道,并进行了无障碍坡道处理,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坡道引道;按标准规划了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使步行分担率、自行车分担率达到指标要求;确保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不同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并经专家评审和政府批准。

83.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参与并配合市交警支队修编《株洲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经专家评审和政府批准。

84.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牵头组织建设、交通、城管、交警等部门分2010年、2011年、2012年度编制《株洲市城市交通年度报告》;并经专家评审和政府批准。(完成时限:当年11月底前;协作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

85.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的要求,健全交通影响评价机制,使建成区内实际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占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项目的比例达85%以上。(协作单位:市交警支队)

86.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8的要求,严把建成区内公共建筑停车场(对社会车辆开放)、路外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配建关,确保市区百辆汽车社会公共停车位数达20个/百辆以上。(协作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城区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8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9的要求,严把大型公共建筑停车泊位配建关,确保建成区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不含体育场馆)、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大型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达0.6个/100㎡。(协作单位:市住建局、城区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88.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9的要求,对新建、改扩建道路交叉口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使各交叉口渠化符合以下要求:路口左转、直行、右转进口车道数与交通需求相匹配;路口范围内有导流、导向标线;转弯半径满足要求;多相位控制时左转车道设置左转弯待转区;根据视距三角形原理,保证了足够视距;路口渠化与信号控制参数设置相协调;交通标志标线符合规范。

8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4的要求,参与配合教育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规范合理规划学校的设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入园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90.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十八、市农机局

9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8、P29、P31的要求,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机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含农机监理所核发绿色机动车号牌),杜绝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92.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十九、市公路局

93.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8、P29的要求,加强对公路(含国、省、县乡道)事故多发路段及道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对市级以上(含)交安委组织督办的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点、段,确保事故多发路段及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按要求100%治理到位,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94.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3的要求,完善公路沿线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交通安全。

95.加强公路巡查,及时了解本部门管理的公路路况,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破损路面及时修缮。

96.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基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二十、市文明办

97.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大力倡导文明交通、和谐交通,全面提高交通参与者遵法守规意识,使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出行守法率达到P30指标要求。

二十一、市交警支队

98.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根据市区交通现状和发展需要组织市规划局修编《株洲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经专家评审和政府批准。(协作单位:市规划局)

9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的要求,参与并配合市规划部门完成《株洲市城市交通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100.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的要求,配合市规划局开展大型项目开发建设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把关,并逐步完善健全评价指标和评价机制,使建成区实际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占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项目的比例达85%以上。

10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4的要求,根据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对影响交通秩序,造成交通拥堵节点和交通秩序乱点的车辆进行排查、治理,并持续开展严重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建立严重交通违法与银行信贷信用考评、机动车保险费率挂钩制度。确保复评通过验收。

10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7的要求,完善非机动车道交通设施,使非机动车道上必要的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没有被其他市政设施、车辆等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有适当的提示标识或警告信息,标线施划准确、清晰。

103.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8的要求,向市规划局提供至2012年11月止市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数量、类型。

104.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0的要求,加强对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使主干道双向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数在4辆/km以下;规范、合理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及配套设施,使路内停车泊位数量占所有停车泊位数量的比例不超过15%;对城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施差别化的停车收费措施。(协作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

105.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1的要求,对建成区内的标志、标线、信号灯、行人过街设施进行摸底排查、整改,使建成区内交通标志的规范设置率在95%以上;交通标线的规范施划率在95%以上;交通信号灯的规范设置率在85%以上;行人过街设施的规范设置率在80%以上。(协作单位:市城管局、市园林局)

106.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1的要求,制订在建成区内双向六条机动车道(含)以上主干路段设置中央隔离设施方案,使中央隔离设施的规范设置率在80%以上。(协作单位:市住建局)

10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6的要求,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城区主次干道非机动车道的标志、标线等设施。

108.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7的要求,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在主干道上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使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道路长度占主干道总长度的比例达到11%以上。(协作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0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9的要求,科学合理渠化路口,使建成区内合理渠化了的交叉路口数占应渠化交叉路口数(车行道宽度在6米以上道路的路口)的比例达到80%以上。(协作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城区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110.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0的要求,建立由综合信息系统、执行系统、通信系统和指挥系统平台有机结合构成的交通指挥系统,具有对交通数据采集、处理、整合、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具有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辅助决策能力,并满足指标七项评价内容。

11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1的要求,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技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管理效率,使建成区内采用协调控制方式的信号交叉口占所有信号交叉口的比例达65%以上。

11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2的要求,利用各种诱导设施对交通参与者出行、停车等行为进行诱导,有效均衡道路网上的交通需求,使交通诱导设施设置满足五项评价内容要求。

113.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3的要求,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监管,指导施工单位设置相关设施,采取有效的交通组织措施,使施工现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不引发严重交通拥堵。

114.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4的要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使市区范围内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率达到90%以上。

115.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5的要求,落实本指标六项评价内容要求,努力提高接处警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116.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6、P27的要求,建立路面高效勤务管理模式,快速反应,快速处置,大力整顿交通秩序,减少堵点、乱点,严厉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高峰时段建成区主干道平均车速达30公里/小时以上;建成区主干道周期性交叉路口阻塞率控制在2%以下。(协作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11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8、P29的要求,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的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使全市万车死亡率控制在5人/万车以下,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控制在3起以下,杜绝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118.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0的要求,大力展开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及交通安全宣传,使主干道信号灯控路口机动车守法率、非机动车守法率、行人出行守法率分别达到95%、85%、80%以上,主干道两侧支路路口遵守让行标志、标线的机动车比例在70%以上;在人行横道前按规定让行的机动车比例在70%以上。(协作单位:株洲警备区、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

11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1的要求,加大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使全市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例控制在6%以下。(协作单位:株洲警备区、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各县市区政府、云龙示范区)

120.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2的要求,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进学校工作,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使全市中小学生中掌握了基本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占所有中小学生数的90%以上。

12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3的要求,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交通安全。(协作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12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4的要求,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加强对校车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整治,严格查处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及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及其他非法营运车辆违法用于接送学生儿童的情况,预防校车事故。

123.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队伍管理正规化,民警执法规范化。

124.根据市直机关工作安排,配合市直机关开展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整治工作。

二十二、市园林局

125.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1的要求,配合交警部门设置交通设施,确保交通设施不被树枝、花篮遮挡。

126.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2的要求,配合交警部门建设各种诱导设施,并简化绿化审批手续。

二十三、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

127.及时、准确的完成《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公共交通分担率(P14)、步行分担率(P15)、自行车分担率(P16)、全市中小学生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率(P32)等四项考核指标的调查统计工作。(完成时限:2012年10月)

128.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中掌握了基本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二十四、莲易高速公路管理处

12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8、P29的要求,加强对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及道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对市级以上(含)交安委组织督办的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点、段,确保事故多发路段及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按要求100%治理到位,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30.加强公路巡查,及时了解本部门管理的公路路况,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破损路面及时修缮。

131.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干部职工中掌握了基本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人数达100%。

二十五、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132.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5、P6、P7的要求,组织区建设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建设城区道路基础设施,使建成区内道路网密度达8km/k㎡以上(P5要求),市区拥有的人均道路面积达13㎡/人以上(P6要求),满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评价内容要求,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133.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8、P9的要求,根据《停车设施规划》,加强辖区停车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构建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确保市区百辆汽车社会公共停车位数达20个/百辆以上,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达0.6个/100㎡。

134.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19的要求,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对辖区新建、改扩建道路交叉口进行建设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施工,使各交叉口渠化符合以下要求:路口左转、直行、右转进口车道数与交通需求相匹配;路口范围内有导流、导向标线;转弯半径满足要求;多相位控制时左转车道设置左转弯待转区;根据视距三角形原理,保证了足够视距;路口渠化与信号控制参数设置相协调;交通标志标线符合规范。

135.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3的要求,监督、指导辖区对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应按照占路施工作业控制区范围设置合理,修建了临时便道;施工作业控制区周边道路设置施工预告标志、绕行标志和其它临时指路标志,引导车辆通行;施工作业区周围设置了连续封闭的围板、路栏或锥形交通路标等设施;施工围挡上设置了高亮度施工警告灯,并在傍晚及雨、雪、雾天气时开启;加强施工监管疏导,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交通引导员等要求施工,保障施工现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不引发严重交通拥堵。(协作单位:市交警支队)

136.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8、P29的要求,组织交警、交通、公路、教育及相关部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加强对城市道路、公路(含县乡道)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排查,积极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督促相关部门治理到位;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的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使全市万车死亡率控制在5人/万车以下,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控制在3起以下,杜绝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协作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卫生局、莲易公路管理处等部门)

13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0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辖区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提高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使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守法率达到指标要求。

138.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1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加大对事故安全隐患及危险路段排查,并确保治理到位。

139.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2的要求,组织、指导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校学生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使全市中小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学生数占所有中小学生数的比例达90%以上。

140.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3的要求,督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协调专项资金,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交通安全。

141.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34的要求,组织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入园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不能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地方,制定实施提供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及驾驶员的监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体系。(协作单位:教育局、规划局、交警部门)

142.结合本地实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143.城市四区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将挪作他用的停车空间还场与车,使本辖区建成区内配建停车场中被占(挪)用的停车位数控制在配建停车场总停车位数的5%以下。(协作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警支队)

144.城市四区要加大城市支路、小街小巷的建设改造力度,优化路网结构,均衡交通流,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协作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145.城市四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正三轮摩托车(趴趴车)、两轮摩托车参与城市客运的打击力度,确保建成区内无营运的趴趴车、两轮摩托车净化城市客运市场,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协作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

二十六、市城发集团、市交发集团、市高科集团等承担道路建设的业主单位

146.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5、P6、P7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划,建设城区道路基础设施,使建成区内道路网密度达8km/k㎡以上(P5要求),市区拥有的人均道路面积达13㎡/人以上(P6要求),满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评价内容要求,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147.按照《评价指标体系》P23的要求,对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应按照占路施工作业控制区范围设置合理,修建了临时便道;施工作业控制区周边道路设置施工预告标志、绕行标志和其它临时指路标志,引导车辆通行;施工作业区周围设置了连续封闭的围板、路栏或锥形交通路标等设施;施工围挡上设置了高亮度施工警告灯,并在傍晚及雨、雪、雾天气时开启;加强施工监管疏导,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交通引导员等要求施工,保障施工现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不引发严重交通拥堵。

注:

1.文中《评价指标体系》是指公安部、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12年版);

2.文中所明确单位负责的考核指标包含工作责任、迎检资料收集整理,若有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考核指标资料由牵头单位负责提供、收集,协作单位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相关方案、总结、简报、宣传报道等文字资料以及相关视频、照片等,资料收集要按照每个指标能装订成一册的标准收集相关资料。

3.文中没有涉及的单位,均有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教工作,同时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积极投身畅通工程工作,营造工作氛围,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为实现畅通工程复评目标尽应尽之责。

4.文中各项工作完成时间如未作说明,均需在2012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文中所指工作在完成时限未达标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在省检之前必须达标,确保总体目标实现。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