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建设厅 | 文号:吉建办〔2009〕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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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的通知
吉建办〔2009〕3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管理程序、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2009年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不准”规定
各地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对照“十不准”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对“十不准”规定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审批、收费、备案、复核项目,要一律废止。不准乱收费、乱检查、不准刁难企业,不准对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强迫实行招投标。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非公有制和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和原材料采购等,不准强迫实行招投标。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准利用职权进行垄断招投标和暗箱操作,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商品供应商或服务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任何行政机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人员均不得限定有法定资质单位的经营范围,违法干涉建设项目与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招标活动。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条件、压缩审批时限,对中央扩大内需的项目及其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开设“绿色通道”。
对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许可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包括相应的防雷、电气工程设施、人防、信息系统工程任务,不需要再申请其他专门资质证书。
各地应严格按照《关于省外施工企业进入我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管﹝2008﹞14号)和《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吉建管﹝2007﹞17号)精神,办理省外企业入吉备案手续,省外施工企业在省内任一城市设立分公司后,即可在全省施工,不得要求企业在其他城市另设分公司。省内建筑业企业可以持资质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承揽工程,不需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分公司。
三、严格施工许可管理,禁止增设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严格执行《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条件,不得收取费用,更不得以交纳“避雷设施检测费”、“人防费”等费用为条件。
四、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不准乱检查
严格控制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禁止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建设工程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应主动出示建设行政执法证件,对不能出示建设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
五、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刁难企业
各地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准超越执法程序,随意封帐、封户、扣人。企业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及时依法审查执法行为。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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