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交质监〔2013〕11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加快落实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解决目前监理人员重复注册、一人多岗及无序流动等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第14号令)、《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5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监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吉林省境内拟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均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到质监机构进行备案。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省管项目的监理登记备案工作;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所监督项目的监理登记备案工作。

二、各监理企业应在项目投标前到项目质监机构进行备案,企业对所报送的备案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时应报送备案登记表、企业历史业绩、企业在监业绩、拟投入监理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案资料经项目质监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投标依据,并将核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和监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四、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进行监理登记备案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不得参与吉林省境内公路建设项目监理业务。

附件:《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7月9日

附件:

•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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