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水利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水利(水务、水电)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地方项目按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作为项目法人,其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法定代表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由原组建单位行文调整,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并对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项目法人监管。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不胜任项目法人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换。

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四)严格按照规定招标。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要求,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具有水利工程招标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五)规范评标工作。要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保证评标工作达到要求的深度。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要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六)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严肃查处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一经发现,从快从重处罚,大力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一经发现,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终身不得参加任何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

(七)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八)保证现场监理力量。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九)加强建设监理的监管。对管理不严,不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对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不负责任的,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对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及时调换。对无证人员坚决取缔,并追究有关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

四、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十)落实质量责任制。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决防止“豆腐渣”工程。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十一)强化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要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支出应全额编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支付范畴。

(十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

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十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要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建设管理费用支出,避免铺张浪费。需动用预备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资金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法人资金使用管理,一旦发现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要及时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开工审批、设计变更和验收管理

(十五)严把开工审批关。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水利专项投资(工程概算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水利专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凡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水监〔2009〕301号)要求,在与参建单位(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签订合同的同时,须签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在审阅廉政合同后方可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在组织工程验收时必须同时检查廉政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十六)严格设计变更。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阶段,要与设计单位共同确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人为因素进行设计变更的问题。设计单位要规范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深度,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设计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十七)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要按照工程建设进程,制订验收计划。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七、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十八)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对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吉水建管〔2006〕484号)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吉林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

(十九)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及时收集、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信用评价、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形成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的长效机制。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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