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白山政办发〔2012〕13号
颁布日期:2012-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市住建局2012年4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并提供地税机关完税证明。保证金的支付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未存入保证金或未提供地税机关完税证明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立网络化管理制度

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管。参建单位和管理人员录入微机管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到位,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点,检查有记录,整改有落实。

四、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实行“工地开放日”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实行“工地开放日”制度,保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至少开放1次。

“工地开放日”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准业主和媒体记者参加。对工程质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要认真接受,积极整改,保证质量。

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在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牌,标明参建单位和负责人姓名。

六、建立诚信体系制度

建立我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平台,对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不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对不履行合同,存在烂尾楼工程,出现大规模上访,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房地产企业,不允许承揽新的建设项目。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要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对因监管不利,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影响极坏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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