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通告〔2015〕1号

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实施集中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下列建筑均属违法建筑: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区及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的建筑;

(二)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由其所有(建设)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三、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媒体或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通告。通告期满后,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10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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