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保留、承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保留、承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辽府发〔2014〕21号)精神,做好市政府保留、承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运行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确保实现向社会放权、向市场放权、向基层放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一)认真落实市政府决定。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决定,一律不得再受理已经取消、暂停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搞变相审批,确保取消下放项目工作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二)做好培训指导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授权委托、手续移交、落实衔接等工作,适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下放项目的承接事项、承接主体、承接时间、承接要求、操作程序等,指导各县区政府及其业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承接机构及其具体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在县区能够“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三)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各部门做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主体,要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的后续监管制度和措施,绝不能因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运行情况开展评估,根据项目的受理、办结和投诉等情况,及时查找不足,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督促县区依法规范、高效廉洁地实施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扎实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制定承接工作措施。

各县区和各部门要对承接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具体落实意见,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范围、办理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等内容,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审批事项,避免主体责任不明确、项目运行不透明、服务对象不满意等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项目运行管理。

各部门要扎实推进“两集中、六到位”工作,将承接的项目全部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固化审批流程(制作项目审批流程图),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再压缩三分之一以上。要加强运行监管,将项目运行纳入全流程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控。要及时总结交流,保证行政审批项目运行顺畅高效。

(三)明确后续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对承接项目的受理要求、服务标准、办结时限等实行公开承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通过设立意见箱和下发调查问卷等方式,及时收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进一步做好承接项目的服务管理;监察部门要对审批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纳入当地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绩效考核之中,防止不按要求落实承接项目、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等行政不作为和变相审批等问题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市政府保留、承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市政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政府审改办要定期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监管情况和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保留、承接、取消、下放和调整项目顺利落实并规范运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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