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四平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四平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四政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环发〔201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了《四平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专家会议论证,现就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我市2011—2015年全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努力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可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近年来,地面塌陷、地裂缝、山体滑坡、土地沙化盐渍化等地质灾害在我市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威胁着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规划》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如期完成。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发展趋势和《四平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经专家论证和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保证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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